整理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驻军法》第一条的全文内容、主旨和释义,以加深对澳门特别行政区驻军法第一条的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驻军法第一条内容如下:
主旨为了保障中央人民政府派驻澳门特别行政区负责防务的军队依法履行职责,维护国家的主权、统一、领土完整和澳门的安全,根据宪法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制定本法。
本条是关于制定澳门驻军法的目的和立法依据的规定。
释义和理解一、关于制定驻军法的目的
法律是上层建筑,是统治阶级意志的反映,是为维护统治阶级的统治服务的。而每一部法律又是为某一特定目的服务的。所以,一部法律的立法目的,是一部法律的灵魂,是正确理解和执行法律的钥匙。根据本条规定,制定澳门驻军法的目的,有以下三个方面:
一是,保障澳门驻军依法履行职责。1999年12月20日,我国恢复对澳门行使主权,中央人民政府依法派出中国人民解放军部队进驻澳门,执行防务任务,是对澳门恢复行使主权的象征。执行澳门的防务任务,就是执行国家的防务,也就是国防。国防是属于国家主权事务。根据宪法第八十九条规定,国务院领导和管理国防建设事业。第九十三条规定,中央军委领导全国武装力量。澳门基本法第十四条规定:“中央人民政府负责管理澳门特别行政区的防务”。所以,在澳门特别行政区驻军执行防务是属于国家事务和中央的权力。根据澳门社会的实际情况和需要,1998年9月8日,在澳门特别行政区筹备委员会第三次会议上,按照宪法和澳门基本法的规定,钱其深副总理代表中国政府宣布:当澳门回归后,中央人民政府在澳门特别行政区派驻适量、精干的军队是必要的。中央作出这一正确的决策,得到了澳门各界同胞的广泛拥护。在澳门派驻军队,是中国政府对澳门恢复行使主权的象征,也有利于澳门回归后保持社会稳定和发展。为了保障中央人民政府有效地管理澳门特别行政区防务,确保中央人民政府派出的部队执行防务任务,制定澳门驻军法是十分必要的。驻军法对驻军应该担当的任务和责任,用专门一章作了规定。也对驻军的法律地位、驻军与特别行政区政府的关系、驻军人员的义务与纪律、驻军人员的司法管辖作了明确规定。还为驻军履行职责规定了必需的权力和保障条件,使驻军有法可依、有章可循。
二是,维护国家的主权、统一、领土完整和澳门的安全。澳门自古以来就是中国的领土。澳门问题是由中国封建王朝的腐败无能和外国列强的侵入造成的。16世纪中叶以后,葡萄牙逐步占领澳门。1887年,葡萄牙与中国清政府在北京签订不平等的《中葡和好通商条约》,迫使清政府允许葡萄牙“永驻管理澳门”。新中国建立半个世纪以来,收回澳门,恢复对澳门行使主权,维护祖国统一和领土完整,是中国政府和包括澳门同胞在内的全中国人民不可动摇的坚定立场和强烈愿望。1999年12月20日澳门终于回到祖国的怀抱,这是中国人民的一大盛事。按照“一国两制”的方针,澳门回归后实行高度自治,中央不干预澳门自治范围内的事务,但有关外交、防务由中央人民政府负责。在澳门驻军是执行防务的需要,是中国对澳门恢复行使主权最主要和最重要的体现,是维护国家主权、统一、领土完整的保证。邓小平同志在香港驻军问题上曾深刻指出:“除了在香港驻军外,中国还有什么能体现对香港行使主权呢?”邓小平同志的讲话也同样适用于澳门。澳门驻军法把扞卫国家主权、统一、领土完整和澳门的安全作为澳门驻军最基本的职责。规定澳门驻军必须忠实地履行职责和义务,确保我国政府对澳门行使主权,确保澳门不受外来侵犯,确保澳门有一个和平安全的环境。这是驻军法最主要的立法目的,也是驻军法贯穿始终的一个基本原则。
三是,维护澳门的持续稳定和繁荣。澳门和香港隔海相望,与香港一样是一个国际化、经济高度开放的城市。保持澳门社会稳定非常重要,是保持澳门长期繁荣的前提和条件。邓小平同志曾就驻军对香港稳定所具有的作用指出:“在香港驻军还有一个作用,可以防止动乱。那些想搞动乱的人,知道香港有中国军队,他就要考虑。即使有了动乱,也能及时解决”。邓小平同志这席话是当时制定香港驻军法的重要指导思想,同样也是制定澳门驻军法的重要指导思想。澳门驻军法为维护澳门稳定繁荣作了一些规定,规定在战争状态时和澳门进入紧急状态时,驻军根据中央人民政府的决定履行职责,维护澳门的繁荣和安全。规定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在必要时,可以向中央人民政府请求协助维护社会治安和救助灾害。驻军人员协助维护社会治安和救助灾害时,行使与其执行任务相适应的澳门特别行政区法律规定的相关执法人员的权力。这些规定,有利于澳门的平稳过渡,有利于保持澳门持续稳定繁荣。一个时期以来,澳门的社会治安形势十分严峻,犯罪活动十分猖狂,有的竟然在光天化日下连连作案,严重影响澳门的正常社会秩序,广大澳门同胞对此强烈不满。驻军法的以上规定公布后受到了澳门广大同胞普遍欢迎和拥护,充分表明了驻军法对维护澳门长期稳定繁荣的积极意义。
二、关于驻军法的立法依据
宪法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是制定澳门驻军法的根据。宪法第三十一条关于设立特别行政区的规定,第八十九条关于国务院领导和管理国防建设事业职权的规定,第二十九条关于国家武装力量的规定,第九十三条关于中央军事委员会的规定,是驻军法的主要宪法依据。澳门基本法是规定澳门特别行政区实行各项制度的法律,是由全国人大制定的基本法律,是全国性法律,是澳门特别行政区的宪制性法律,也是驻军法的立法根据。基本法的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中央与澳门的关系,特别是第十四条关于中央负责澳门防务的规定,是驻军法的直接立法根据。
“一国两制”这一构想的基本内容是:在祖国统一的前提下,国家的主体坚持社会主义制度,同时在台湾、香港、澳门保持原有的资本主义制度和生活方式长期不变。这一构想是邓小平理论的重要组成部分,是马克思主义国家学说同实现中国国家统一的实际相结合的产物,处处闪烁着实事求是思想路线的光辉。正如江泽民同志指出的那样,“‘一国两制’是我们的既定国策,不是权宜之计”。澳门驻军法就是“一国两制”的构想在澳门防务方面的具体化,而且是驻军法贯穿始终的指导原则和指导思想,是驻军法的灵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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