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7年12月,《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第三次缔约方大会在日本京都召开。149个国家和地区的代表通过了旨在限制发达国家温室气体排放量以抑制全球变暖的《京都议定书》。 ■主要内容 《京都议定书》第三条、四条为附件一缔约方规定了量化的减排目标,即附件一缔约方应该个别地或共同地确保,其温室气体排放总量在2008年至2012年的承诺期间在1990年的基础上再减排5.2%。对各发达国家来说,具体的削减目标是:与1990年相比,欧盟削减8%、美国削减7%、日本削减6%、加拿大削减6%。新西兰、俄罗斯和乌克兰则不必削减,可将排放量稳定在1990年水平上。 《京都议定书》第六条、十二条和十七条分别确定了联合履行机制、清洁发展机制和国际排放贸易机制3种境外减排和减排额度交易的灵活机制。 ■签约情况 美国曾于1998年签署了《京都议定书》。但2001年3月,布什政府以“减少温室气体排放将会影响美国经济发展”和“发展中国家也应该承担减排和限排温室气体的义务”为借口,宣布拒绝批准《京都议定书》。中国于1998年5月签署并于2002年核准了议定书。欧盟及其成员国在2002年也正式批准了《京都议定书》。到2005年,全世界共有180多个国家签署了《京都议定书》。2007年,澳大利亚最终也签署了议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