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拼音]:gonghaibing
[外文]:public nuisance disease
一般认为是环境污染引起的地区性疾病。公害病不仅是一个医学概念,而且具有法律意义,须经严格鉴定和国家法律正式认可。
公害对人群的危害,比生产环境中的职业性危害广泛。凡处于公害范围内的人群,不论年龄大小,甚至胎儿均受其影响;职业性危害则只限于工作地点和在工作时间之内的职工。形成公害的污染物,一般与构成职业性危害的污染物具有相同的种类和性质,只是浓度较低。但浓度低并不意味着危害轻,因为汇集到环境中的多种有害物质在各种环境因素(日光、空气、土、水、生物等)作用下,可能发生物理、化学或生物学方面的变化,从而产生各种不同的危害。例如含无机汞的工业废水排入水体后,其中的无机汞会沉积水底,被细菌转化为毒性更强的甲基汞,并被富集于水生生物(如鱼类或贝类等)体内,人们长期食用这种含甲基汞的鱼类或贝类,就会造成中枢神经系统损伤。日本的水俣病是一个典型的例子。
公害病有下列特征:
(1)它是由人类活动造成的环境污染所引起的疾患。
(2)损害健康的环境污染因素是很复杂的,有一次污染物和二次污染物;有单因素作用或多因素的联合作用;污染源往往同时存在多个,污染源的数量及其排放污染物的性质和浓度同对人体的损害程度之间一般具有相关关系,确凿的因果关系则往往不易证实。
(3)公害病的流行,一般具有长期(十数年或数十年)陆续发病的特征,还可能累及胎儿,危害后代;也可能出现急性暴发型的疾病,使大量人群在短时期内发病。
(4)公害病在疾病谱中是新病种,有些发病机制至今还不清楚,因而也缺乏特效疗法。
日本是研究公害病最早的国家之一,也是发生公害病严重的国家之一。世界上有名的公害事件,有几件就发生在日本,如1974年日本施行《公害健康被害补偿法》,确认与大气污染有关的四日市哮喘、与水污染有关的水俣病、痛痛病,以及与食品污染有关的慢性砷中毒(见砷污染对健康的影响)等为公害病,并规定出这几种病的确诊条件和诊断标准及赔偿法,同时还设立专门的研究、医疗机构,对患者进行治疗和追踪观察,以探明发病机制,寻求根治措施。
- 参考书目
- 日本環境庁環境保健部保健業務課编:《公害医療ハンドブッケ》(公害健康被害補償法の解説),日本医事新報社,東京,197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