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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哲学

19世纪德国古典哲学家G.W.F.黑格尔关于人类活动的各个领域及其内在联系和系统发展的哲学著作。它是《哲学全书》的第 3部分。19世纪40年代L.布曼根据黑格尔的讲课手稿、笔记和学生的课堂笔记,加工整理为“附释”,同《哲学全书》的精神哲学部分合编为《哲学系统,第3部,精神哲学》,作为K.L.米希勒(1801~1893)主编的《黑格尔全集》第10卷出版。

在黑格尔哲学体系里,精神哲学是关于理念从它的“异在”即自然回复到它自身的科学。精神向自身的回复经历了三个阶段:从体现为个人意识的主观精神进到体现为法权、道德、 家庭、 社会、国家和世界历史的客观精神, 再上升到体现为艺术、宗教和哲学的、认识着自身的、主客合一的绝对精神。精神哲学由主观精神、客观精神和绝对精神三个部分组成。由于黑格尔关于客观精神和绝对精神的讲课手稿和学生的有关课堂笔记都已分别整理编入了《法哲学原理》、《历史哲学》、《美学》、《宗教哲学》和《哲学史讲演录》,在《精神哲学》中只有主观精神部分加了“附释”,这一部分占了全书近四分之三的篇幅,使本书除对研究黑格尔精神哲学有一般的意义外,还获得了一种特殊的意义:它成了与《精神现象学》相并列的研究黑格尔的主观精神学说的最基本著作。主观精神学说以个人意识的由来和成长及其特性为对象,描述了刚从动物界挣扎出来的“自然精神”到力图从理论上和实践上在外界实现其自由意志的“自由精神”的进程。它可分为:

(1)人类学。以与身体相联系的灵魂为对象,考察从与动物意识无本质区别的“自然灵魂” 到人类意识的“现实灵魂” 的进展;涉及到灵魂与自然环境的联系,种族、个人心理素质同天赋、年龄、性别、教育的关系,梦与醒,感觉,个人感受互相贯通现象和各种心理病态,习惯在灵魂掌握身体上的作用等等问题。这部分是当时发展水平还不高的人类学在黑格尔体系中的独特反映。

(2)精神现象学。以同客体相对立的意识为对象,考察了从感性意识到自我意识再到理性的进展,基本重复了《精神现象学》一书的有关内容。

(3)心理学。以作为自为主体的精神本身为对象,考察了从理论精神到实践精神再到两者统一的自由精神的进展,涉及到了直观、表象、语言、记忆、思维和欲求、冲动、倾向、激情、意志等等精神的功能或活动方式的问题。《精神哲学》对于了解黑格尔在其他著作中很少或完全没有涉及到的许多思想和见解具有重要的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