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首页 > 百科大全 |

公司归入权的构成要件

公司归入权的构成要件

公司归入权的构成要件是公司能够行使归入权的法定实体要件。笔者认为,我国公司行使归入权必须符合以下几个法定要件:

    归入权行使的对象原则上为特定的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即公司的董事、监事、经理及大股东等公司内部人。若上述人员利用配偶、子女及他人名义实施了公司能够行使归入权的特定行为,此时,该他人也成为公司归入权的行使对象。

    行为人在客观上实施了违反法定义务的特定行为。即公司负责人在客观上实施公司能够行使归入权的特定行为,如违反同业竞争禁止义务、挪用公司资金或者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和以公司资产为本公司的股东或者其他个人债务提供担保、短线交易等行为。

    行为人在该特定行为中获取了利益。公司负责人没有取得任何收入,公司就不能行使归入权。公司负责人取得的收入,既可以是货币形态,也可以是实物形态,既可以是公开的收入,也可以是隐性收入。

    特定行为和获取利益之间要有因果关系。如果公司负责人违反法定义务的特定行为引起了自己收入的取得,则该特定行为和取得收入之间就存在因果关系。只有公司负责人的特定行为和取得收入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公司才能对其行使归入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