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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永安市的历史沿革

永安置县之前为沙县浮流司。明正统十三年(1448年),邓茂七在沙县二十四都(永安上坪、九龙和三元中村)、二十六都贡堡(今贡川)发动农民起义,攻城陷府,震动朝廷。次年义军被镇压后,镇守福建都督范雄、刑部右侍郎薛希琏、巡按监察御史陈员韬先后上奏朝廷,以浮流险远,难以探制为由,请以其地另立县治。明景泰二年(1451年)获准,景泰三年(1452年)九月,划沙县新岭以南二十都到四十二都共计13个都之地置县,命名为“永安“,寓永远安定之意。

明景泰三年(1452年)始设县治,直到整个清朝,均属南平府管辖。

民国元年(1912年)废府设道,永安属北路道(1914年改称建安道);民国13年废道,实行省、县两级行政制,永安属省政府领导;民国21年,十九路军发动“闽变“,将福建划为闽海、兴泉、延建、龙汀四省,永安属延建省;民国23年起国民党政府实行行政督察专员制度,永安属第八行政督察区(所在地长汀);民国24年属第二行政督察区(所在地南平),民国31年属第六行政

督察区(所在地龙岩);民国35年至38年,永安为第九和第六行政督察区所在地。

抗日战争时期,福建省会迁至永安长达七年半之久,许多名噪一时的思想文化界人士云集于此,永安成为当时东南文化名城之一。

1950年1月28日永安解放后属永安专区,为行署所在地,1956年永安专区撤销后,隶属龙岩专区,1962年划归三明专区(现为三明市)。

1984年9月12日经国务院批准,永安撤县设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