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抗日民主政权

抗日战争时期中国共产党在抗日根据地建立的抗日民族统一战线政权。

概况

1937年7月全国抗日战争开始后,中国共产党和中国国民党实现第二次合作,形成了全国的抗日民族统一战线。中国共产党把西北苏区的工农民主政权改为抗日民主政权,把红军和红军游击队改编为八路军和新四军,开赴抗日前线。在 8年抗战中,共产党领导的八路军、新四军和其他抗日军队,从日本侵略军手中收复了大片国土,开辟了十几块抗日根据地,在这些根据地里建立了抗日民主政权。

抗日民主政权以工人阶级(通过共产党)为领导,工农联盟为基础,团结一切赞成抗日的民主人士,对汉奸和反动派实行专政,是新民主主义革命的人民民主专政。在抗日根据地,凡年满18岁的赞成抗日和民主的中国人,不分阶级、民族、党派、男女、信仰和文化程度,均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抗日民主政权施政方针的基本出发点是:反对日本帝国主义,保护抗日的人民,调节抗日各阶层的利益,改良工农的生活,镇压汉奸和反动派。抗日民主政权在政权机关的人员分配上实行三三制。各根据地的抗日民主政权互不从属,都由中共中央统一领导,在方针、政策和步调上是一致的。各抗日根据地民主政权的政权机关,分为权力机关和行政机关两大系统。

权力机关

抗日民主政权的各级权力机关是各抗日根据地的各级参议会。一般有边区(省)、县、乡三级,在山东,省与县之间还有行署和专区一级的参议会。在名称上各根据地略有不同。如晋察冀边区、晋冀鲁豫边区县一级的称议会,基层称村民大会和村民代表会。抗日民主政权的各级参议会(县议会、村代表会等),是由抗日根据地的人民采取普遍、平等、直接、无记名的方法选出的参议员(议员、代表)组成的。不称职的参议员(议员、代表),选民有权撤换。有的抗日根据地还聘少数有代表性的人士为参议员。参议会的职权,以陕甘宁边区参议会为例,主要有:

(1)选举、罢免边区政府主席、副主席、委员及高等法院院长,监察弹劾政府及司法机关的公务人员;

(2)制定边区单行法规,批准民政、财政、教育、建设、粮食及军事等各项计划;

(3)通过边区政府提出的预算,审查其决算,决定边区税收的征减增废和公债的发行;

(4)议决边区政府主席、政府委员会、各厅、院长和群众团体,提请审议的事项,决定边区应兴应革的重要事项;

(5)督促、检查边区政府对参议会决议的执行;

(6)追认闭会期间常驻会、边区政府主席或政府委员会关于紧急措施的重要事项。县以上的参议会,由参议员选举正、副议长主持全会工作。开大会时选举若干人组成主席团帮助正、副议长工作,并设立秘书处、参议员资格审查委员会、提案审查委员会及其他需要设立的专门委员会。边区一级的权力机关,均选举常驻参议员组成参议会的常驻机构(陕甘宁称常驻会,晋察冀称驻会参议员办事处,晋绥称常驻委员会,晋冀鲁豫和山东称驻会委员会等),正、副议长为当然成员。县级权力机关有的设常驻机构(陕甘宁边区),有的只以议长或副议长为常驻议员驻会(晋察冀边区、晋冀鲁豫边区)。常驻机构除在参议会闭会期间处理日常事务外,依照陕甘宁边区的规定还有下面几项职权:

(1)监督同级政府对参议会决议案的执行;

(2)听取同级政府的按期工作报告;

(3)向同级政府提出建议与询问;

(4)派代表出席同级政府委员会会议;

(5)必要时决定召集参议会临时会议。

基层权力机关,各抗日根据地略有不同。如陕甘宁边区的乡(市)参议会不设正、副议长,开会时推举主席团 3人主持,乡(市)长为主席团当然成员。晋察冀边区的基层权力机关为全村公民组成的村民大会。村民大会闭会期间,由全村公民选举的代表组成村民代表会行使村民大会职权。村民代表会设正、副主席,由村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正、副主席兼任正、副村长。

行政机关

抗日民主政权的各级行政机关,包括由各级权力机关选出的各级政府,以及县级以上的政府在一定地区内设立的代表机关或辅佐机关。

各抗日根据地最高行政机关

各根据地名称不一,如陕甘宁、晋冀鲁豫称边区政府,晋察冀称边区行政委员会,山东称山东省战时行政委员会,晋绥及华中的一些根据地称行政公署(简称行署)。这一级行政机关由同级参议会产生,如陕甘宁边区政府由边区参议会选举委员13人组成边区政府委员会,并在委员中选举正、副主席各 1人。边区政府主席对外代表边区政府;对内主持边区政府委员会会议,监督边区行政机关执行职务及处理边区的日常事务和紧急事务。边区政府委员会下设:秘书处、民政厅、财政厅、教育厅、建设厅、保安司令部、保安处、审计处及各种专管行政机关和高等法院等部门,分管各项工作。边区政府工作部门的设置,各根据地大体相同,除晋冀鲁豫边区政府及华中一些根据地一般称厅外,其他地区一般称处。各厅(处)、院、部之下,根据工作需要,设立若干科、室或庭等机构,分管本部门的各项工作。专管机关(有的地区称直属机构)各根据地一般称局,如税务局、监务局等。

陕甘宁边区参议会外景边区(省)以下的行署

或称行政公署。晋察冀边区行政委员会、晋冀鲁豫边区政府和山东省战时行政委员会,均在辖区内设立行署。这一级行署有两种:

(1)作为一级政权,即有同级参议会,行署的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由同级参议会选举产生,并对同级参议会及上级政府负责;

(2)作为边区政府代表机关,无同级参议会,行署的正、副主任由边区政府任命。行署工作部门的设置与边区政府相同,一般称处,唯晋察冀的行署称科,以便与边区行政委员会的各部门有所区别。作为边区政府代表机关的行署的职权,依照晋冀鲁豫边区的规定有:

(1)检查督导辖区内的行政事项;

(2)根据边区政府颁布的法令制定单行规程和施行细则,公布后报边区政府备案;

(3)根据边区的总预算编制并审核辖区内的预决算,如遇紧急措施需增加预算、变更制度或增加人民负担时,须事前报请边区人民政府批准;

(4)管理行署科长以下干部及专署、县政府秘书、科长的任免事项。

行政督察专员公署

简称专署。各根据地一般都设有专署,它是边区一级政府的代表机关(晋察冀称辅佐机关)。它根据边区政府(晋察冀等地还有所属行署)的命令与指示,指导督察所辖各县(市)政务及上级政府驻该地的附属机关。陕甘宁边区规定,两个县以上的地方便可设立专署。专署设专员一人,必要时可设副专员。专署的工作部门称科,科的设置与上级政府的工作部门相对应。专员除由边区政府委派外,陕甘宁边区政府还可令驻该地区的军事长官兼任,或在县长中指定一人兼任。专员公署与中心县政府在同一地时,专员得兼县长,专员公署与县政府合署办公,但职权与文件须明确划分。

县政府

县在各根据地皆为一级政权,除战争环境或新开辟的地区外,县政府的县长和县政府委员会的委员,均由同级参议会(或议会)选举产生。县政府工作部门的设置,一般与其上级行政机关一致。工作部门的名称一般按职掌范围命名,如民政部门称民政科,财政部门称财政科。但也有按顺序数命名,如陕甘宁的县政府设第一至第五科,分管民政、财政、教育、建设、粮食诸方面的工作。县政府的职权范围与其上级政府相同。抗日民主政权与县政府相当一级的,还有联合县、市政府及县佐公署。

区公所(署)

是县(市)政府执行政务的协助机关(晋察冀称辅佐机关)。区公所设区长 1人,助理员3~5人,人民武装大队长和教导员各1人(陕甘宁设自卫军营长1人)及治安员(公安干事)1人。区公所在县政府领导下办理如下几项工作:

(1)传达上级政策法令及向上级报告政令执行情况;

(2)计划、督导所辖各乡(市、村)民政、财政、教育、建设工作及应兴应革事项;

(3)组织人民自卫武装,进行全区锄奸保卫工作。晋察冀、山东及华中的一些解放区还设立过作为一级政权的区公所或区政府。其负责人由同级权力机关选举产生,其任务除前述三点外,还须执行同级权力机关的决议。相当于区一级的行政机关的,还有联乡政府和中心乡政府。

乡级行政机关

抗日民主政权的乡级行政机关,在陕甘宁、华中各根据地为乡(市)政府,在晋察冀、晋冀鲁豫及晋绥等根据地为村公所。陕甘宁边区的乡政府,由乡参议会选举乡长及乡政府委员组成。晋察冀边区的村公所设正、副村长各1人,委员3~5人,治安员1人及人民武装中队长和指导员各 1人。正、副村长由村民代表会的主席、副主席兼任,委员由村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陕甘宁的乡政府一般设有:优抚救济、文化促进、经济建设、锄奸、卫生保育、人民仲裁等委员会,必要时得设其他临时委员会。晋察冀的村公所不设委员会,设民政、财政、教育、实业、粮秣、治安等委员及武装中队长和指导员,分管各项工作。

陕甘宁边区在乡政府下设行政村,行政村下设自然村。行政村设村主任,自然村设村长,均由各自辖区内的选民选举产生。晋察冀边区在村公所下,根据居住情况划分为若干闾,闾设主任代表 1人,由本闾公民代表互选。闾主任代表和代表在本闾内辅佐村公所执行村政。

乡、村政权是抗日民主政权的基础,中国共产党的方针、政策和抗日民主政权的政令、措施都要通过它们具体执行。乡、村政权掌握在谁手中,同样至关重要。各根据地建立抗日民主政权后,对乡村政权进行过多次整顿,使政权掌握在人民最可信赖的人员手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