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为其他单位和个人开采矿产资源提供劳务有关货物和劳务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56号)规定,纳税人提供的矿产资源开采、挖掘、切割、破碎、分拣、洗选等劳务,属于增值税应税劳务,应当缴纳增值税。 请问上述劳务是否属于增值税征税范围中的加工劳务?提供劳务单位没有任何材料等可抵扣项目,应按什么税率计提销项税额?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为其他单位和个人开采矿产资源提供劳务有关货物和劳务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56号)规定,纳税人提供的矿产资源开采、挖掘、切割、破碎、分拣、洗选等劳务,属于增值税应税劳务,应当缴纳增值税。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条规定,第一条所称加工,是指受托加工货物,即委托方提供原料及主要材料,受托方按照委托方的要求,制造货物并收取加工费的业务。 依据上述规定,纳税人提供的矿产资源开采、挖掘、切割、破碎、分拣、洗选等劳务,属于增值税加工应税劳务,一般纳税人适用17%税率;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税率。 一般纳税人按照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不包括收取的销项税额)为计税依据计提销项税。对其购入水、电、汽、机器设备、工具货物或者应税劳务,从销售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其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