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行为原则(ActofStateDoctrine)一般是指:一国法院不能审查一个外国主权者在其自己的管辖范围内所作行为的合法性,从而承认外国国家行为的效力。按照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在1990年“柯克帕特里科公司诉环境筑造公司案”判词中的阐述,国家行为原则“仅仅规定外国主权者在其自己的管辖范围内所作行为应当被认为合法”。
当事人一方在外国领土上依照该外国的国家法律或行政命令作出的行为,或在当事人本身是外国国家的情形下,该外国国家在其领土内作出的行为,或外国国家官员在该外国的领土内依据该外国法律或行政命令作出的行为,法院能否审查作为上述行为依据的外国法律和行政命令的合法性,从而确定行为人的法律责任,这就是国家行为原则(ActofStateDoctrine)所要回答的问题。实践中,不同国家的法院在不同时期所审理的有关案件中,有的适用该原则,有的却排除该原则的适用。
国家行为原则适用的效果是,法院不能审查外国国家行为的合法性,而应推定该外国的国家行为合法,因而外国国家,其官员或私人当事人无须按法院地法律承担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