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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证法第四十七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整理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四十七条的全文内容、主旨和释义,以加深对公证法第四十七条的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四十七条内容如下:

本法自2006年3月1日起施行。

主旨

本条规定公证法的生效时间。

释义和理解

公证法于2005年8月28日由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同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胡锦涛颁发主席令,宣告公证法自2006年3月1日起实施,这即确定公证法的生效日期是2006年3月1日。

法律以不溯及既往为原则。2006年3月1日之前发生的公证关系,不适用公证法,适用公证条例。2006年3月1日以后发生的公证关系,适用公证法。

公证法由2005年8月28日通过至2006年3月1日实施,尚有半年时间。这段时间,公证机构、公证员应当认真学习公证法,深刻领会公证法的精神。有关机关应当清理有关公证的法规、规章,与公证法相衔接、配套。公证法的实施,也会涉及一些公证机构的调整,有关部门应当及时做好这方面的工作,为公证法的实施做好准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