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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霍普曼的竞争自由理论

四、霍普曼的竞争自由理论

竞争自由理论是霍昔曼在吸收厂古典自由竞争理论和哈耶克新自由主义的思想基础上提出的。霍普曼认为,有效竞争理论和最佳竞争强度理论等的重大不足是把极其复杂多变的市场竞争现象归结为简单的因果关系规律,没有说明竞争到底怎样贯穿于市场经济运行的过程之中。霍普曼运用系统理论的方法研究、分析厂市场竞争过程,他认为,市场经济是一个由个人和企业根据一般行为规则所构成的经济系统,它是一个综合而我的.自我调节的、开放和演进的动态系统,竞争作为市场经济中的一种自然秩序,始终表现为一个各种综合现象并存的市场过程,它只能以一般的模式来表达,不可能归结为个别市场要素之间的固定联系。

霍普曼认为,“竞争的前提是:第一,形成自由的竞争;第二,保持自由的竞争”。也就是说,形成和保持竞争以竞争自由为前提条件。

竞争自由是指市场上的经济主体具有实施私人决策的自由和形戎决策的自田+也就是说它涉及到市场竞争过程实际参与者和潜在参与者的总体行为活动空间:竞争自由意味着不存在一十竞争者受其他竞争者的强制,竞争自由应该贯穿于整个市场竞争过程,而市场竞争过程则是由生产者与消费者之间的竞争过程(交换过程)和生产者之间、消费者之间的(平行过程,的竞争过程构成的。在交换过程中,竞争自由就是市场上的每一方都能具有多种选择的自由,自由的程度取决于:消费者能在多大程度上为了某种用途用其他产品替代一种产品;生产者能在多大程度上用另外一种产品的生产替代一种产品的生产。所以,消费替代性和生产替代性就成为衡量交换过程竞争自由程度的标准:平行过程中的竞争自由包括三个内容:(1)实际竞争者具有竞争自由,潜在竞争者也有进入市场竞争的自由:(2)竞争手段使用的自由;(3)创造新产品、新生产方法和新市场的技术、组织进步的创新和突进的自由,追踪和模仿创新行为的自由。

交换过程和平行过程不是孤立存在的两个市场过程,而是同一市场过程的两个方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