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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近代田赋

指中国鸦片战争后的清政府和中华民国时期历届政府的田赋征收制度。是古代赋制的继续演进,即封建地租的转化形式。

清后期的田赋赋制、赋额沿革

中国历代封建政府均按土地面积和土地沃度征收田赋。田赋名目和征额,各个历史时期不同。清雍正年间将丁银并入赋银(见摊丁入地),确立了以“地丁银”为主体的赋制。地丁银正额之外,另有“耗羡”。耗羡起于田赋征收实物后在粮食储运中发生少量损耗,或在征收银两后因散银熔成银块(以便起运)有所损耗,于是在正额之外加征百分之几的耗羡,实际所征往往远超出损耗率而成为额外附加。与征银同时存在的有鄂、湘、赣、皖、苏、浙、豫、鲁八省兼征的漕粮。漕粮正耗额共500余万石,每年由征收地区经运河运往北京附近的通州仓,供王朝禄米、军糈之用。漕粮在折征银两时称“漕折”或“粮折”。此外,地方某些杂赋和官产租息也一般归入田赋项目。田赋定额在鸦片战争前夕为3300余万两,鸦片战争后,1841~1849年间岁征额在3000万两左右。咸丰、同治年间,田赋征收受战争影响,漕粮因运道梗阻而一部分改为折银。甲午战争前10年间,每年地丁征银约2300万两,连同耗羡(约300万两)、粮折(约400万两)、杂赋(约150万两)、租息(约70万两)共约3200余万两。

田赋是封建政权财政收入的主要来源,鸦片战争前占政府收入2/3至3/4,鸦片战争后的19世纪七八十年代及其后,关税、厘金、盐课盐厘收入增加,田赋所占比重降至1/3左右。

征收情况

清代后期田赋征收虽沿袭旧制,但由于政治、经济原因,实收有颇大的变化。鸦片战争前后,鸦片输入,白银外流引起银价高涨,导致田赋征银折价上升,赋银一两由原来折钱1000~1200文升至2000文左右。加上税吏浮收,大户转嫁,小户负担更为加重。太平天国革命期间,各地抗粮斗争纷起,清政府于长江六省(湘、鄂、赣、皖、苏、浙)核减部分浮粮和小部分正税,企图稳定收入。四川省则加征“按粮津贴”和“常捐输”,征额增一二倍。这时期清政府的田赋收入只有原额的七八成。在太平天国辖区,则先后实行“着佃交粮”和“着佃交租”的征赋办法。

农民大起义失败后,清政府为了恢复田赋征额,下令垦复战时抛荒田地,并在一些地区进行田亩清丈,但成效不好。这时漕粮一部分改为折银,一部分改行海运;至1901年清廷下令停止漕运,漕粮全改折银。清末,由于赔款、外债、军费、政费激增,清政府令各省每年摊交巨款,各省为此大肆加征田赋,或按粮石,或按银两,或按田亩,再三提高加征率。由于滥征附加,清末年所列田赋预算额达7000余万元。

中华民国时期的田赋

1913年,北洋政府订立《国家地方税法草案》,将田赋正税归中央,附税归地方,并规定附加不得超过正税30%。不久,又要求各省将田赋附加解归中央,地方政府遂再增征附加作为经费来源。以后,各省军阀割据,各种名目的田赋附加层出不穷。1924年后,不少省又实行预征田赋,四川有的县预征达30年以上。

1927年,国民党政府订定《国地收支标准案》,田赋划归地方。1931年又规定《办理预算收支分类标准》,规定田赋为地方(省、县)收入,得征各项附加。于是各县附加纷然并起,少者四五种,多者十余种。1934年国民党政府“整理地方财政”,曾将各种附加名目统归之为“县地方附加”,田赋负担并无多少轻减。又下令各省举办土地陈报,略增田赋收入。

抗日战争期间,国民党政府统治区通货膨胀,粮价上涨,各省田赋加征赶不上粮价上涨速度。山西、福建两省率先于1939和1940年将田赋按抗日战争前粮价改征实物。1941年4月国民党政府决定于该年下半年起将各省田赋收归中央接管,并实行田赋征实。征实税率:1941年下半年按该年田赋正附税额每元折征稻谷 2斗或小麦1.5斗,1942年改为全年按征实前正附额每元折征稻谷4斗或小麦2.8斗;1943年又实行棉田征棉按原正附额每元折征皮棉5斤。同时实行军粮征购,征购额与征实额相等。征购价远低于市价,并只付小部分现款,余给粮食库券,实同废纸。1942年四川等省又改征购为征借,不付现款;1944年国民党政府将征购一律改为征借,等于田赋加倍。抗日战争结束后,粮食征借继续强制实行,直到1949年国民党政权崩溃为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