佳木斯市郊区的大部分地区位于市区西南部,清代属三姓副都统管辖。
,清宣统元年(1909年),划归桦川县管辖。
东北沦陷后,1937年设置佳木斯市,将佳木斯近郊的竹板、三合、洋草川等十余个村屯划归佳木斯市管辖。
1945年“九三”抗日战争胜利后,1946年设置第三区,1952年改为第四区,1955年10月撤销区的建制。
1956年3月,将桦川县的太平山、三家子、新华等6个村划归佳木斯市管辖。
1957年11月,将桦川县的黑通、西格木、永安、裕太、大来、兴华6个乡及花园屯划归佳木斯市管辖。
1958年3月8日,省人民委员会批准,设置佳木斯市郊区。
1968年7月,撤销郊区建制,所属农村公社由市直辖。
1972年2月恢复郊区建制,管辖三合、松江、大来、永安、西格木等5个公社。
1980年将桦南县的高峰、陡沟生产大队和依兰县的西高峰生产大队划归佳木斯市郊区管辖,设置高峰公社。
1983年7月,将松江公社划分为松江、四丰两个公社。
1984年4月,将敖其公社划分为敖其、群胜两个乡,其它公社均改为乡的建制。
1985年,将大来、敖其两个乡分别改为镇的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