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国二年(1913年)改绥远州为绥远县,划归吉林省依兰道所辖,民国十八年(1929年)绥远县更名为抚远县,直隶吉林省为三等县,康德元年(1934年)伪满州国改行帝制,实行地方行政机构改革,划东北为十四省,抚远县划归新设的三江省所辖。
民国三十四年(1945年)东北光复后,民国三十六年(1947年)六月公布东北新省区方案,改东北为九省,将伪三江、东安两省合并为合江省,抚远县为合江省管辖。全国解放后,恢复东北三省,本县又归属于黑龙江省佳木斯市所辖,后抚远县为黑龙江省省直管县试点,受黑龙江省直接管辖。
2011年,经黑龙江省委、省政府批准,抚远归黑龙江省直接管理,行使地市级经济社会管理权限。抚远也是全省城镇化建设试点县之一。
2016年1月1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批复抚远撤县设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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