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拼音]:tudi liyong leixing
[外文]:land use type
土地利用分类的地域单元,反映土地的经济特点,表现为具有不同特点的土地利用方式。它不同于土地类型,后者是一个地域各种自然要素相互作用的自然综合体,反映土地的自然状态特点的差异性。而土地利用类型的划定不是单纯为了认识利用现状的地域差异,更主要的是为了评定土地的生产力。
早在20世纪20年代,美国在土地利用研究中就把调查地区按不同比例尺的要求,划分为若干单元地域,然后采用分数号码法,从自然条件和社会经济两方面来表明每一单元地域的土地利用特征。其中分母表示坡度、排水、侵蚀、土壤母质、裸露基岩、土壤厚度、土壤肥力等7项自然条件,用次序数目标明其等级;分子表示利用方式、利用结构和重点部门、田块大小、空地多少、农场建筑物及其设备的质量等5项经济情况,每一项目也各有一套标准,分别用次序数目标明。在分数式前面用罗马字数目,列出其综合评价等级。在此基础上将相似的单元地域归并为土地利用类型。70年代,各国土地利用研究工作者在联合国粮农组织(FAO)的推动下,曾多次进行讨论,划分时除主要考虑利用土地的目的外,还要联系与土地利用类型的形成有关的下列因素及有关事项的特征来加以说明:
(1)生产性质和利用土地取得的产品(包括农作物、木材以及牲畜等)、服务(如休养、旅游、文娱设施等)和其他效益(如野生动植物保护等);
(2)利用土地的目的和经营方针(为农业或非农业、单项目的或多项目的、自给性生产还是商品性生产);
(3)资金集约程度(包括长期投资和开发费用,如房屋、道路、水利建设等,已成为土地的人工组成部分;短期投资,如每年为维持和扩大生产而开支的一切费用);
(4)劳动集约程度(劳动力的来源、种类和强弱);
(5)能源(包括人力、畜力、用燃料的机器动力);
(6)土地利用者的技术、知识和态度;
(7)所采用的技术(如工具及机械、施肥、家畜饲养、农场田间运输、伐木方法等);
(8)基础设施(如交通、渠道、农业技术指导站或咨询处等);
(9)土地的大小及形状(是连片的、还是隔离分散的);
(10)土地所有制(法律明文规定或传统习惯);
(11)收入水平,按每人、每生产单位或按单位土地面积平均计算。
至于土地生产率,它是对某种土地所投入的人力、财力、物力和土地资源性质相互作用的结果,一般不能用作为划分土地利用类型的一个变量。
土地利用类型不是土地用途分类中的一个明确的级别,但它综合说明在一定的自然、社会经济环境下形成的土地利用方式。例如在农业用地中,个体经营的生产某种经济作物的小农业是一种类型,以生产粮食为主的国营农场是又一种类型;在牧业用地中,干旱草原粗放的畜牧业是一种类型,城郊的奶牛养殖场又是一种类型;在沿海海涂利用中,围海垦殖是一种类型,水产养殖是又一种类型;在旅游用地中,名胜古迹旅游胜地是一种类型,国家公园、自然保护区又属于不同类型等等。土地利用类型在地区分布上可以不连片而重复出现,但同一类型必须具有相似的特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