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人说明义务是指保险人于保险合同订立阶段,依法应当履行的,将保险合同条款、所含专业术语及有关文件内容,向投保人陈述、解释清楚,以便使投保人准确地理解自己的合同权利与义务的法定义务。
保险合同的格式条款由保险人事先制定并提供,投保人只有表示接受与否的余地;同时,面对十分专业的保险合同条款、形形色色的保险产品,投保人通常又缺乏知识、经验和信息,处于不对称的弱势地位。因此,在订立保险合同时,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合同条款,让投保人在充分了解合同条款的基础上,作出投保与否的意思表示。这是最大诚信原则对保险人的诚信要求。
2009年新修订的《保险法》第十七条规定:订立保险合同,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的,保险人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单应当附格式条款,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合同的内容。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往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相较于修订之前的保险法,新的保险法条文在说明义务的履行范围和履行方式上提出了更严格的要求,构建了保险人说明义务新的制度框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