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拼音]:laodong gaizao
[外文]:reform through labour
中国对判处死缓、无期徒刑、有期徒刑、拘役的反革命犯和其他刑事犯罪分子,凡有劳动能力的,都强迫他们在劳动中改造自己,改恶从善,成为新人的制度。
1951年镇压反革命运动中,出现了一大批应判徒刑的犯人。为了不让他们坐吃闲饭,由国家组织他们从事兴修水利、筑路、开荒和造屋等生产建设劳动,并促使他们在劳动中得到改造。1954年8月26日政务院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改造条例》,使这项改造犯人的政策法律化。
对罪犯实行劳动改造的方针是“惩罚管制与思想改造相结合、劳动生产与政治教育相结合”,“改造第一、生产第二”,既对罪犯实行军事管制、强迫劳动,同时又耐心细致地进行思想政治教育,在生活上给予革命人道主义待遇,促使他们改恶从善,成为具有社会主义道德品质的劳动者。改造罪犯的思想,是根据中国共产党的政策和国家法律,针对案情性质、犯罪原因、政治态度、出身经历、教育程度、现实表现等情况,进行教育。在改造工作中,严禁虐待、肉刑和一切违法的管理方式。
为了避免犯人中的不良思想互相影响,有效地进行改造工作,根据犯人的不同情况实行分别关押,实行不同的管理制度。《劳动改造条例》第3条规定:对已判决的犯人应当按照犯罪性质和罪刑轻重,分设监狱、劳动改造管教队给以不同的监管。对少年犯应当设置少年犯管教所进行教育改造。
监狱主要监管不适宜在监外劳动的已决犯,包括重大反革命犯和其他重要刑事犯。实行严格管制和严密警戒,必要时可以单独监禁。在严格管制的原则下,分别犯人的不同情况,施行强迫的劳动和教育。
劳动改造管教队监管已判决的适宜在监外劳动的反革命犯和其他刑事犯。组织犯人有计划地从事农业、工业、建设工程等生产劳动,同时对不同性质的罪犯,分别地、有重点地进行政治教育。对反革命犯,充分揭露他们的罪恶的反动本质和他们的反动思想,使其低头认罪;对流氓、盗窃、诈骗等罪犯,着重进行道德品质教育;对轻微犯罪的罪犯,着重进行遵守纪律、国法的教育。
少年犯管教所管教未满18周岁的少年犯。对少年犯着重进行政治教育、社会主义道德教育、基本文化和生产技术教育,并在照顾他们生理发育的情况下,使他们从事力所能及的轻微劳动。根据少年犯的特点,本着严管多教的精神,采取启发诱导与限制监督相结合、表扬奖励与批判教育相结合的管理方法,注意少年犯的清洁卫生和劳逸结合,组织有益于思想改造的文体活动,提高他们的健康水平。
监狱、劳动改造管教队和少年犯管教所等劳动改造机关在监管过程中,如果发现已决犯有足以改变案情的确凿材料,应及时送请原审判机关或者所在地人民法院作为重新审判的根据。对于提出申诉而有正当理由的犯人,不得以抗拒改造对待。对于服刑期满的犯人,由劳改机关发给释放证明,按期释放。
劳动改造机关对于确有悔改表现的犯人,根据不同情况,给以表扬、物质奖励、记功、减刑或者假释等奖励。但是减刑或者假释,需由执行机关提出书面意见,报请人民法院审核裁定。犯人在监管中不服改造,犯有罪行的,则根据情节轻重报请当地人民法院依法判处。1982年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的《关于处理逃跑或者重新犯罪的劳改犯和劳教人员的决定》规定:劳改犯逃跑的,除按原判刑期执行外,加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以暴力、威胁方法逃跑的,加处2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劳改犯逃跑后又犯罪的,从重或者加重处罚。刑满释放后又犯罪的,从重处罚,刑满后一律留场就业,不得回原大中城市。劳改期满释放后,有轻微犯罪行为,不够刑事处分的,给予劳动教养处分,期满后一般留场就业,不得回原大中城市。没有改造好的劳改罪犯,劳改期满后留场就业。对于行凶报复的劳改罪犯,则按照他所犯的罪行,依法从重或者加重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