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邓析

中国先秦名家的开创者。春秋末年郑国人,作过郑大夫。他反对不许民知争端与禁止民有争心的礼治,作竹刑,主张刑(形)名之治。《汉书·艺文志》把邓析列为名家第一人,并称《邓析子》的书有两篇,现已亡佚。今本《邓析子》,多数人认为是隋唐人抄缀的伪作。《吕览·离谓》篇记载的有关邓析的几条材料可供参考。

邓析善于利用“刑名之辩”开展辩讼活动,并教人辩讼的技术和议政的方法。在子产当政时,邓析曾教人用“县书”的办法即用公开张贴的办法揭发、批评朝政;子产下令禁止“县书”,邓析就教人改用“致书”,即用写信揭发的办法批评朝政,因为致书之实不属“县书”之限;子产又下令禁止“致书”,邓析又教人用“倚书”,即把信夹在包裹中送出的办法批评朝政,因为倚书之实不属“县书”和“致书”之限。这反映了邓析关于名必须具有确定性和名实必须一致的逻辑思想。

《离谓》篇还记载了有关邓析“两可之说”的故事,说当时有一富家之人淹死了,有人得到了这个富家之人的尸体,当富家人要求赎回尸体时,得尸者要价甚高,发生争吵,双方都求告于邓析。邓析先对富家人说,你不用急,因为得尸者是肯定不会将尸体卖给别人的。然后他又对得尸者说,你不用急,这个富家人必定不会改买别人的尸体。邓析在这里所说的两个“你不用急”,实际上是针对两个利益相反、条件相反、原因相反的人和事而言的。他很可能正是看到了一方急于赎回,一方急于卖出的心理,由此推断双方都可以根据对方之“急”而产生“不必急”的态度。事实上,不仅在同一个人身上,其“急”与“不急”的原因和性质是不同的,而买卖双方的“不急” 也是性质不同的。这样的 “两可之说”,反映了对立双方“急”与“不急”的朴素辩证关系,没有混淆“急”与“不急” 或“可” 与“不可”的界限,并不违反传统逻辑的矛盾律。从《吕氏春秋》起,有人把邓析的“两可之说” 指责为 “以非为是,以是为非,是非无度,而可与不可日变”的相对主义诡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