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种族灭绝

反动统治阶级为了本阶级的利益,借口种族、民族或宗教原因,整批地杀害某一集团的人,蓄意全部或局部消灭某一民族、种族或宗教集团的行为。它侵犯种族或民族起码的权利和自由,是危害人类的严重罪行。

从奴隶社会起,种族灭绝就已在一些国家的政策中存在,以后作为殖民政策的工具得到了广泛运用。不论在夺取殖民地还是镇压殖民地人民的反抗的过程中,殖民主义者都执行种族灭绝政策,消灭了大批殖民地人民,如非洲人口在世界人口中的比重明显下降,美洲和大洋洲的土著居民人口大为减少。种族灭绝和种族隔离早已成为南非当局的基本国策。第二次世界大战期间,希特勒分子推行种族灭绝政策,杀害了600多万犹太人和大批吉普赛人。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一些帝国主义国家不仅继续用种族灭绝政策对付国内各种族和民族,而且用以反对殖民地和附属国的民族解放运动。

种族灭绝罪行受到了国际社会的严厉谴责和反对。1948年12月9日,联合国大会通过的《防止及惩治灭绝种族罪公约》指出,杀害某一民族、族体、种族或宗教集团的成员,或者使其在肉体或精神上遭受严重伤害;故意使该集团处于某种生活状况下,以毁灭其全部或局部的生命;强制施行某种办法,防止该集团成员的生育;强迫转移该集团的儿童等等,均属种族灭绝行为。缔约国确认,上述行为均系国际法所禁止的罪行。凡犯有此罪行者,不论是一国的统治者、公务员或私人,都在惩办之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