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照明含一般照明、重点照明、橱窗照明、值班照明、备用照明和应急照明。一般照明可按水平照度设计,但对垂直布置在货架上的商品则应考虑垂直面上的照度。重点照明的照度应为一般照明照度的3-5倍,柜台内照明的照度宜为一般照明照度的2-3倍。由一般照明和局部照明所产生的照度不宜低于500lx(勒克斯)。 商业照明应选用显色性高、寿命长的光源,如三基色荧光灯、高显色钠灯和金属卤化物灯等,同时宜采用可吸收光源辐射热的灯具。对于显示在天然光下使用的商品,如布匹、服装和化妆品等柜台,应采用高显色性(显色指数大于80)的光源;而对于玻璃器皿、宝石、贵金属等类陈列柜台,应采用高亮度光源。橱窗照明宜采用带有遮光隔栅或漫射型灯具。采用带有遮光隔栅的灯具安装在橱窗顶部距地高度大于3m时,灯具的遮光角不宜小于30度;安装高度低于3m,则灯具遮光角宜为45度以上。室外橱窗的照度宜为营业厅照度的2—4倍,乃至更多。对珠宝、首饰等贵重物品的营业厅宜设值班照明和备用照明。商场内应设应急照明,以避免在正常电源中断供电不能维持一般照明时,保证安全出口灯、疏散方向指示灯以及重要场所的应急灯能正常工作,确保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