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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年度保险的追溯期

综合年度保险的追溯期

保险追溯期是指自保险期间开始向前追溯约定的肘间期间。追溯期适用于采用期内索赔制的综合年度保险,即综合年度保险是以索赔提出为基础,在这种方式下不论责任事故是否发生在保险期限内,只要被保险人或受害人在本年度保单有效期内提出索赔,保险人就要承担赔偿责任。

建设工程设计责任保险追溯期的设定,一方面是为了解决工程设计风险滞后的问题,也就是说,设计过失造成事故往往不是在工程建设期间就能暴露出来,可能需要经过几年、甚至十几年才能发生,而综合年度保险期限只有一年,通过连续投保,向前逐年追溯,从而为工程设计单位提供较长时问的责任保险;另一方面是为了控制保险人承担的风险责任无限地前置,需要规定一个责任追溯日期作为限制性条款。

追溯期由保险合同双方共同约定,在保险合同中载明。追溯期限最低不少于十年,最长应与建筑物的合理使用寿命一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