综合保险合同的特点是,被保险人或被保险财产常常面临同一风险因素。在财产保险中,综合保险合同通常包括以下三种情况:
第一,以一个总的保险金额承保被保险人各个地方的货物,至于各个地方的货物数量则不在保单上列明。这也就是说,各个地方的货物可以互搬而不影响其赔偿。
第二,以一个总保险金额承保一幢或数幢房屋以及其中的设备,但各房屋及设备的保险金额则不列明。
第三,对于拥有许多房屋的大企业来说,以一个总保险金额以及三个分项保险金额来承保其全部财产。在总保险金额之下,再细分为全部房屋、货物以外的全部财物以及全部货物三项。在这个场合,保险人所负的最高保险责任固然以总保险金额为最高限额,但就每一个项目而言,则以该项目的保险金额为最高限额。不仅如此,在计算赔偿金额时,即使被保险人发现某一项目的保险金额过小,而另一项目的保险金额过大,也不能以多补少。除了以上所说的情况以外,凡是以一个总保险金额承保同一地方的若干项财产,或不同地方的某一项财产或数项财产的合同,都称为综合保险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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