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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保护行政的基本法律制度

所谓环境保护行政的基本法律制度是指为了实现环境立法的目的,遵循环境保护的基本原则而在国家环境污染防治法律中制定的、由环境保护单项法规或规章所具体表现的、对国家环境保护具有重大、普遍和指导意义,并由环保部门来监督实施的同类法律规范的总称。主要有环境保护计划制度、环境影响评价制度、“三同时”制度、排污申报登记制度、排污许可证制度、环境监测制度、现场检查制度、限期治理制度、放射性物质污染管理制度、自然保护区和生态环境管理制度、污染事故报告制度以及环境保护经济刺激制度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