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3年5月,国家环保总局决定,通过考核环境指标、管理指标和产品指标共22项子指标,对审定的企业授予“国家环境友好企业”的称号。通过创建“国家环境友好企业”,树立一批经济效益突出、资源合理利用、环境清洁优美、环境与经济协调发展的企业典范,促进企业开展清洁生产,深化工业污染防治,走新型工业化道路。开展“国家环境友好企业”创建活动将对我国促进工业可持续发展具有深远的意义。国家环保总局每3年对授予“国家环境友好企业”称号的企业进行一次复查,对复查不合格的企业,取消其荣誉称号。国家环保总局还将组织抽查和暗查,对检查不合格的企业,责令其限期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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