整理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七十六条的全文内容、主旨和释义,以加深对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七十六条的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七十六条内容如下:
主旨县级以上各级税务机关应当将纳税人的欠税情况,在办税场所或者广播、电视、报纸、期刊、网络等新闻媒体上定期公告。
对纳税人欠缴税款的情况实行定期公告的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制定。
本条是关于税务机关实行欠税公告的规定。
释义和理解是新《征管法实施细则》增加的内容。主要内容为:
一、实行欠税公告的是县级以上各级税务机关。
二、公告的方式是在办税场所或者广播、电视、报纸、期刊、网络等新闻媒体上进行。
三、各级税务机关应当定期对纳税人欠缴税款情况予以公告。
四、授权国家税务总局制定对纳税人欠缴税款的情况实行定期公告的办法。
【注意事项】
1、税务机关应当对纳税人2001年5月1日以后发生的欠缴税款情况定期向社会予以公告。
2、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延期缴纳税不在公告范围之内。
3、纳税人未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期限缴纳税款的,税务机关应当于每月征期结束后20日内予以公告。
4、纳税人未按照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期限缴纳税款的,税务机关应当于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次日起20日内予以公告。
5、欠税公告的内容包括欠税纳税人的名称,欠税金额,欠税发生时间,其他内容不予以公告。
6、欠税金额是指纳税人到期应纳税款的全部与纳税人到期实际缴纳税款之间的差额。
7、发生两笔或两笔以上欠税金额的,以累计欠税金额向社会公告。
8、企业、单位纳税人欠缴税款5万元以下,个体工商户和纳税个人欠缴税款1万元以下的,由县级税务机关公告。
9、企业、单位纳税人欠缴税款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个体工商户和纳税个人欠缴税款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由市、地级税务机关公告。
10、企业、单位纳税人欠缴税款5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个体工商户和纳税个人欠缴税款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由省级税务机关公告。
11、企业、单位纳税人欠缴税款500万元以上,个体工商户和纳税个人欠缴税款20万元以上的,由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12、各级税务机关应将超出自己公告权限的欠税情况自欠税发生之日起7日内上报上级税务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