整理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第三条的全文内容、主旨和释义,以加深对公益事业捐赠法第三条的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第三条内容如下:
主旨本法所称公益事业是指非营利的下列事项:
(一)救助灾害、救济贫困、扶助残疾人等困难的社会群体和个人的活动;
(二)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事业;
(三)环境保护、社会公共设施建设;
(四)促进社会发展和进步的其他社会公共和福利事业。
本条是对公益事业的含义的规定。
释义和理解公益事业,顾名思义,是指有关公共利益的事业。本法所指的公益事业还有其特定的含义。首先,公益事业应当是非营利的。国家为了鼓励兴办公益事业,对于公益事业的捐赠给予税收等方面的优惠措施。公益事业捐赠的受赠人不能利用捐赠财产从事以营利为目的的活动,否则既违背捐赠人的意愿,而且也是违法的。其次,公益事业要求其受益人是不特定的人群,即受益人既不能是某个特定的个人,也不能是某个特定的团体或人群,凡是符合公益性社会团体和公益性非营利的事业单位依法成立时所确定的公益目的的人,都可以成为受益人。也就是说,受益人不能是一个封闭的团体或人群,受益人应当是一个普遍的、开放的概念,所有符合条件的人都可以成为受益人。第三,公益事业应限于本条规定的事项。
国家鼓励公益事业的发展,向公益事业捐赠的个人和企业以及其他组织都能享受到税收等方面的优惠。但如果捐赠人向法律规定的公益事业以外的事项捐赠,就无权享受本法规定的优惠。因此,对于公益事业包括哪些事项,应当予以明确的界定。对此,世界上一些国家如美国、德国是在税法中作出规定的。美国国内税收法第502(C)(3)节规定,公益事业团体是以推进宗教、慈善科学文化、公共安全测试、教育事业的发展,保护儿童、动物不受虐待,资助国际、国内业余体育竞技比赛为宗旨而成立的非营利公司、共同基金会、特别基金会、财团基金会等。德国税务法典规定,所谓公益是指在物质、精神或道德领域无私地资助公共事业。对公共事业的资助必须是普遍性的,即不能局限于封闭的、有限的人群。该法典第52条还特别列举了一些公益事业,它们是:科研、教育、文化艺术、宗教、民间交流、发展援助、环境和农业等,另外还有包括青少年和老年人援助、公共健康事业、福利事业和体育。
根据本条规定,我国的公益事业包括四个大类的事项:
1.救助灾害、救济贫困、扶助残疾人等困难的社会群体和个人的活动。
遭受灾害的人、贫困的人以及残疾人等,属于社会中的困难群体,也有人将其称为社会中的脆弱群体。对他们实行救助,是发扬人道主义的体现,这在传统上即为慈善事业的领域,因此这类活动自然属于公益事业的范畴。随着社会的发展和人类文明的进步,社会对于困难群体的界定也会不断地发展。例如,少年儿童和老年人,在年龄上、体力上处于比较弱的情形。又如,下岗职工、进城打工的民工以及一些父母离异的子女,在社会上有时会处于不利的地位,那么旨在解决他们在社会中可能遇到的困难的事项,也应属于公益事业。
2.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事业。
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事业,是公益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在近代以前,传统上这些事项多由民间举办。国家出资大规模兴办这些事业,是在本世纪才出现的。随着教育、科学、文化等事业对于提高国民的素质以及国家的发展的作用日益提高,许多国家都在这些领域不断地加大投入。但由于这些事业涉及面非常宽,国家不可能面面俱到,很多情况下还需要社会力量的投入。例如,在我国,国家实行九年义务制教育,国家出资举办的小学、中学和大学遍布城乡,但由于资金所限,一些学校的设施和条件还不尽如人意,在一些贫困地区,教学设施甚至到了令人堪忧的地步。近年来中国青少年发展基金会发起的旨在救助贫困地区失学儿童重返校园的“希望工程”,利用从社会各个方面募集的资金,在贫困地区建立“希望小学”,资助因贫困失学的儿童,在社会上产生了非常好的效果。另外,近年来,在一些城市里,出现了一批民办的非营利的中小学校,其资金是由民间自筹的,教学设施以及师资条件都比较好,满足了一部分经济条件较好的家庭的需要。
应当注意的是,近年来,在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以及体育等领域都出现了从事以营利为目的的机构或组织。以体育为例,近年来我国大力推进足球职业化,足球成为一项能够产生商业利润的产业,营利是各足球俱乐部的重要目的。在这种情况下,职业足球就不能属于公益事业。但这并不是说,整个足球事业都是营利性的。例如,为了提高我国的足球运动水平,许多中小学校中的青少年学生开展的业余足球运动,即不属于营利性质的,资助此类事项仍属于公益事业的范畴。
3.环境保护、社会公共设施建设。
对于人类赖以生存的大气、水、土地、森林、矿产等各种资源的保护,是实现人类长期、可持续发展的重要保障。因此,目前世界各国都非常重视环境保护,它也是我国的一项基本国策。环境保护既可以作为一项产业,同时还可以作为公益事业的一部分。一般来说,环境保护是一项耗费资金比较多的事业。环境保护在我国发展的历史还不长,在国家财力有限的情况下,由社会兴办的以环境保护为宗旨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和公益性非营利的事业单位,可以自行筹集资金,对于环境保护的有关问题进行研究、开发和宣传,促进我国环境保护工作的发展。
社会公共设施建设,如修桥铺路、修建灌溉、饮水设施、修建图书馆等造福于民的工程项目,是公益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应当注意的是,作为公益事业而建设的社会公共设施,在建成后,为了维护和正常的运行,向使用者收取相关的费用是可以的,但是不能以营利为目的。
4.促进社会发展和进步的其他社会公共和福利事业。
这一项规定涵盖的范围比较宽。随着社会的发展,一些新的公益事业会不断出现,法律无法一一列举。但只要是能够促进社会发展和进步的社会公共和福利事业,即为公益事业,国家就予以鼓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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