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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法第六十八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整理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八条的全文内容、主旨和释义,以加深对食品安全法第六十八条的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八条内容如下:

食品经营者销售散装食品,应当在散装食品的容器、外包装上标明食品的名称、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以及生产经营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

主旨

本条是关于食品经营者销售散装食品的标注要求的规定。

释义和理解

本条是原法第41条第2款规定的内容,未作修改。

散装食品,指无预包装的食品、食品原料及加工半成品,但不包括新鲜果蔬,以及需清洗后加工的原粮、鲜冻畜禽产品和水产品等,即消费者购买后可不需清洗即可烹调加工或直接食用的食品,主要包括各类熟食、面及面制品、速冻食品、酱腌菜、蜜饯、干果及炒货等。

目前食品超市、自选商场等是各地重要的食品经营形式,其经营的散装食品因经济实惠而备受消费者的青睐,并且流通数量也相当大。但是,一些食品超市和自选商场在经营散装食品过程中存在二次污染的安全隐患,因此有必要对销售散装食品进行标示,让消费者能够辨识安全的散装食品。食品经营者销售散装食品应当标注相关内容是一项法定义务,有以下作用:(1)防止因经营者的过失,将不同品种的食品相混淆,防止食品二次污染;(2)便于食品经营者及时清理过期食品,防止将过期食品销售给消费者;(3)防止经营者在食品中掺杂使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不合格食品冒充合格食品;(4)消费者购买散装食品后,如果发生食品安全问题,可以通过生产经营者名称及联系方式追溯,及时主张权利。

经营者销售散装食品时应当在货架等容器、外包装上标明两个方面的内容:一是与食品相关的食品的名称、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等;二是与生产经营者相关的生产经营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上述内容只是法定最低要求,食品经营者出于扩大信誉、保障消费者的知情权等因素考虑,可以在标注上述内容前提下,自行标注其他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