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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法第八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整理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八条的全文内容、主旨和释义,以加深对食品安全法第八条的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八条内容如下: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食品安全工作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食品安全工作经费列入本级政府财政预算,加强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能力建设,为食品安全工作提供保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加强沟通、密切配合,按照各自职责分工,依法行使职权,承担责任。

主旨

本条是关于政府对食品安全工作给予财政保障和有关部门应当密切配合,依法行使职权的规定。

释义和理解

一、政府对食品安全工作给予财政保障

这一款规定是本次修改新增加的内容。食品安全事关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是关系人民福祉、关乎民族未来的一项重要民生工作。做好这一工作,各级人民政府责无旁贷。民生工作,离不开政府的财政保障,所以各级人民政府履行保障食品安全责任的一个重要方面就是要将食品安全工作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食品安全工作经费列入本级政府财政预算,加强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能力建设,为食品安全工作提供保障。

食品安全工作经费保障主要包括两个方面:

一是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经费。食品安全执法工作任务重、责任大,涉及监督抽检、执法办案、执法人员培训等多个方面,需要给予经费保障。如日常的监督抽检工作,食品安全法明确规定,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食品进行定期或者不定期的抽样检验。进行抽样检验应当购买抽取的样品,不收取检验费和其他任何费用。食品药品监督部门在执法工作中需要对食品进行检验的,应当委托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检验机构进行检验,并支付相关费用。根据这一规定,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食品进行监督抽检,需要支付购买样品的费用和检验费用,这都需要财政经费的保障,否则这一工作将无法正常开展。

二是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制度所需经费。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是对食源性疾病、食品污染以及食品中的有害因素进行的监测。食品安全风险评估是对食品中生物性、化学性和物理性危害对人体健康可能造成的不良影响进行的科学评估。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在食品安全管理工作中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是实施风险管理和制定食品安全标准的基础性制度。做好这两项工作,也离不开经费的保障,包括实验室、仪器设备等硬件设施的建设,人员培训、检验能力、研究能力等软件建设等。此外,进行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风险评估还需要购买样品,都需要经费保障予以落实。

关于食品安全工作的经费保障,在原食品安全法颁布之后,国务院办公厅于2009年专门颁布了《关于认真贯彻实施食品安全法的通知》,明确提出加强食品安全监管能力建设,提高监管的有效性和公信力,要求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要对本地区执行食品安全法确立的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风险评估制度,以及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实施抽样检验等各项制度,给予经费保障,对增强食品检验能力、提高执法队伍的专业技术水平等食品安全监管能力建设给予必要的支持。

为了从法律制度上保障食品安全工作的经费投入,本次修改食品安全法专门增加了这一款规定,以确保食品安全各项工作的顺利开展。这里应当指出的是,一方面各级政府要依法履行对食品安全工作给予财政保障的责任,将食品安全工作经费列入本级政府财政预算,按时拨付,确保足额到位;另一方面承担食品安全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要根据食品安全监管工作实际需要,调整经费支出结构,集中资金,突出重点,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严格按照规定的用途使用各项经费,不得挤占和挪用。同时,对贫困地区要给予适当倾斜,通过财政转移支付等措施,保证贫困地区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正常开展。

二、有关部门应当相互配合,依法行使职权

食品安全需要建立从农田到餐桌的全过程监管,涉及的部门比较多,主要包括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农业、卫生、质量监督、出入境检验检疫等部门。此外,在打击食品安全犯罪方面,公安机关承担着重要的责任。这些部门一方面要守土有责,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依法行使职权,做好本职工作,确保在本部门的职责范围内,不出现监管失职;另一方面要有全局意识,相互之间要密切配合,加强沟通,确保各部门在履职上做到无缝衔接,不出现监管漏洞。

在部门之间的相互配合方面,新的食品安全法作出了明确的规定,如在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评估方面,规定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质量监督等部门,制订、实施国家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获知有关食品安全风险信息后,应当立即予以核实并向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通报。在食品安全标准方面,规定食品中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的限量规定及其检验方法与规程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国务院农业行政部门共同制定。屠宰畜、禽的检验规程由国务院农业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在食品安全事故处置方面,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接到食品安全事故的报告后,应当立即会同本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农业行政、质量监督等部门进行调查处理。在监督管理方面,规定国家建立统一的食品安全信息平台,实行食品安全信息统一公布制度。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卫生行政、质量监督、农业行政部门应当相互通报获知的食品安全信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质量监督部门发现涉嫌食品安全犯罪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将案件及时移送公安机关。对移送的案件,公安机关应当及时审查等。这些规定涉及信息通报、制定标准和风险监测计划、处置食品安全事故、配合执法等多个方面的工作,需要各有关部门本着相互配合、密切沟通的原则,共同做好。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不履行法定职责,不配合查处食品安全违法行为等,造成不良后果的,要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