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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业经营形式

组织林业生产经济活动的方式和方法。从属于社会经济制度,受生产资料所有制形式的制约,并与生产力发展水平相适应。

社会主义林业经营形式

以国有林和集体所有林为主的林业经济形式。中国在1949年以前,森林资源被地主阶级、官僚、买办资产阶级所占有,他们组建伐木公司,对森林资源采取掠夺式的经营方式(见中国林业史)。南方农民经营的人工林区,则由于受半封建半殖民地制度的束缚,长期处于自然经济或半自然经济状态。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经过土地改革和农业社会主义改造,确立了新型的社会主义生产关系。国有林和集体所有林成为主要的经营形式。80年代以来,中国不断完善社会主义经济体制,林业所有制结构除国营和集体外,个体经营和各种所有制采取多种形式联合经营的林业也有所发展。

(1)国营林业。土地和森林属国家所有。由国家投资建立企业,负责森林的经营、保护、管理,采伐、更新和森林资源的综合利用等林业生产活动。企业对经营范围内的森林资源有使用权和支配权。在国家的计划指导下进行生产和经营活动,以满足国民经济和社会生活的需要。企业内部实行按劳分配制和经济责任制,按国家规定分配企业纯收入。国有林面积占全国现有森林总面积的70%以上,其基层生产单位有3大类:第1类是在大面积原始林区建立国营林业局;第2类是在大面积次生林区和国有荒山宜林地建立的国营林场(中国);第3类是国民经济其他部门,如煤炭工业部门和造纸工业部门等在国有荒山宜林地建立林场,营造矿柱林、造纸用林等专用林。

(2)集体经营的林业。经营属于劳动者集体所有的土地和森林资源,由集体根据自己的需要和资源条件,采取多种联产承包责任制形式。主要也有3类:第1类是乡、村公有林。一般采取委托承包经营和建立林场实行统一经营两种形式。前一种是由乡村行政将公有林委托给林业专业户或专业经营,订立承包合同,明确规定订约双方的责、权、利。后一种是由乡村行政委派专职人员建立林场经营,林场内部实行专业承包责任制。第2类是合作林场。将集体林作价折股,分股到户,山林由合作林场统一经营,林场收益按股分红,林场内部实行各种联产承包责任制。第3类是分户经营,联产承包。将山林按人口、劳力分到户,根据林产品产量和收益,定额承包上交集体的数量,完成上交数额后归承包者所得。近年来出现的家庭林场,就属这种形式。

(3)个体经营的林业。根据林业“三定”(定山权、定林权、定生产责任制)政策,划给山区农户自留山和责任山。其面积因各地区条件而异,一般按农户劳力(或人口)计算,每人平均1~4亩,荒山荒地多的地区可达10多亩。自留山、责任山的土地权属乡村集体所有,农民在山上种的林木永远归农民自己所有,并允许转卖和继承。

(4)联合经营的林业。其形式有国营林场与周围乡村之间的联合,国营林业之间的联合,农民邀伙集资开发利用山林资源,乡村集体之间联合集资举办林工商联合公司,加工林副产品,统一进行销售,收益按投资投劳比例分配等。这些经营形式既增加了农民经济收入,又活跃了山区经济。

资本主义林业经营形式

以资本主义林业生产资料所有制关系为基础,体现林地主、森林工业资本家和林业工人之间剥削与被剥削的关系。资本主义国家的国有林多出租给私人资本家组织公司进行生产经营。林业公司全面规划营林、采伐和木材加工,设置生产经营机构组织实施,从生产经营盈利中支付林地租金和一切生产经营费用。资本主义国家的国营林业企业多隶属于国家林业管理机构的作业单位,除经营木材生产外,主要从事营林更新的实验研究、人工造林以及环境保护林等非盈利性的经营,其经营资金来源主要靠社会集资和国家财政预算拨款。私人所有林以独资雇工经营为基础,一般采取与木材加工业者实行联合的经营方式,即由木材加工业者提出所需木材原料的具体要求和相应的经济补偿条件,由私有林主按契约商定的条件保证供应木材。近年来,林业发达国家的小私有林主为了增强其自身的竞争力,以与大资本家抗衡,采取了多种林业合作形式组织联合经营,获得了较好的效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