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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访权的使用原则

信访权的使用原则

信访权行使的基本原则是信访人在行使信访权时,应该奉行的带有普遍意义和抽象价值的指导思想,严格说来,这是现代法理的应然要求,不是现行法律的实然规定,但作为调整信访行为、规范信访权利的现代法律,应该正式确认这些基本原则,以使作为信访权行使正当性要求之一的基本原则有一个明确的法律地位。信访权的行使必须遵循以下几个基本原则:

1.合法合理原则

从现代法学本身角度观察,任何权利的行使还要遵守合法合理原则,尤其涉及到与政府的法律关系时,这一原则显得尤为重要和关键。信访人只有同时在合理原则指导下行使信访权,才使其权利依法得到有效的救济,反映的问题也会得到及时的反馈。

2.实事求是原则

要求信访人在行使信访权时,要首先如实的向接访人反映客观存在的问题,做到反映事实不编造、揭露问题不夸大、政府功绩不缩小,这是信访权行使之正当性价值的必然要求。

3.信任政府原则

从现代政治学的角度来观察,政府是为民服务的一个行政机关,通过依法行政来履行与人民达成的社会契约。现代政府必须是诚信政府、责任政府、人文政府,也就是说,人民与政府在达成社会契约时,应该建立在对政府充分信任的假设前提之上的。具体到信访权行使此一微观问题上,信访人在行使信访权时,不应首先无端怀疑政府,而应首先充分信任政府。在这个理念指导下,才能保证信访权的正当行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