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机关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行为大致包括徒刑、拘役、管制、刑事拘留、司法拘留、行政拘留、劳动教养、逮捕及其他刑事侦查中限制人身自由的羁押行为。限制、剥夺人身自由的赔偿,一般以受害人被羁押的时间乘以每日赔偿金额计算,但各国和地区的每日赔偿金额不一。《国家赔偿法》第33条规定:“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每日的赔偿金按照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即按日支付赔偿金,每日的赔偿金按照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几个问题的解释》(1996年5月6日)第6条规定,这里所规定的“上年度”,应当指赔偿义务机关、复议机关或者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做出赔偿决定时的上年度;复议机关或者赔偿委员会维持原赔偿决定的,按做出原赔偿决定时的上年度执行。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数额,应当以职工年平均工资除以全年法定工作日数的方法计算。年平均工资以国家统计局公布的数字为准。
《国家赔偿法》对侵害公民人身自由权的赔偿采用随机标准,而不是规定一个最高赔偿限额或固定的标准,好处在于:可以适应经济发展的状况。有利于在全国范围内统一实施。符合我国的国情,既便于操作,也比较灵活,还能够在全国范围内得到统一实施,保证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在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能得到国家的合理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