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反垄断法具体域外适用原则上,欧盟要比美国表现出更大的灵活性。美国主要的适用原则就是在美国铝公司案中形成“效果理论”原则,即只要限制竞争的行为在美国国内产生影响效果,那么这种行为不管在什么地方发生,都可以适用美国的反托拉斯法。欧盟也有与之相类似的原则,称为“后果地原则”,即“只要某种反竞争行为在欧盟领域内发生了可能影响成员国之间贸易的后果,即使行为人驻在欧盟领域以外,也可以同样适用欧盟竞争法。”但这一原则一直受到发展中国家的批评。因此,欧盟又形成了经济实体原则和履行地原则。所谓经济实体原则,是指设在欧盟领域内的子公司和在境外但控制子公司经营的母公司虽是两个彼此独立的法人组织,但在竞争法上,却不是两个经济组织,而是一个经济实体。因此,在欧盟领域内的子公司有反竞争行为时,欧盟竞争法不仅可以适用于境内的子公司,还可以适用于境外的母公司。履行地原则是在欧洲法院的审判中形成的,指虽反竞争行为的协议的达成地点在欧盟领域以外,但只要其履行地在欧盟领域内,就可以适用欧盟竞争法。履行地原则可以认为是效果原则的细化和具体化。它的出现是为消除对效果原则的普遍不满情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