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垄断法的适用除外制度,从某种意义上说是法律在对垄断这种具有正负双重效应的经济现象予以规制时所进行的一种利益权衡的选择。利益权衡在反垄断法中占有重要地位,当某些垄断行为或限制竞争行为既有促进经济发展的积极效果,又有排斥或者限制竞争的消极效果时,权衡利弊,如果利大于弊,反垄断法就网开一面,对此类行为予以豁免。同时,反垄断法始终以维护社会整体经济利益为己任,其在促进竞争的同时,还关注对社会局部经济利益和社会整体利益的协调,如果某种行为对局部竞争有损害,却能促进整个国家的整体发展,那么反垄断法同样可以从社会整体利益出发对该行为予以豁免。豁免的法律后果表现为:一旦某种垄断行为或者限制竞争行为符合豁免条件而适用反垄断法的豁免规定,该行为就不发生反垄断法上的法律责任。
反垄断法的立法宗旨是保护经济自由、经济民主和有效竞争,同时反垄断法也要保护社会的整体利益和公共利益。因此,基于社会经济发展和社会综合利益的考虑,从立法政策上赋予某些特定行为以适用除外就成为各国的通行做法,所不同之处就在于适用除外的标准松紧不一,适用范围宽窄不同。
“适用除外制度是对反垄断法基本原则和基本制度的修正,也是对反垄断法基本立法目的的反动。无论是哪一种形式的适用除外制度,其核心内容都是对原来属于违反反垄断法的现象予以宽容,其法律意义因此也就是在反垄断法的基本原则和基本制度的旁边,开拓出一个小小的天地。在这个天地中,经济自由、经济民主和有效竞争退居次要地位,抽象的整体经济需要和社会整体效益成为法的主要价值取向。因此,反垄断法的本质是狭义的竞争政策法,是以促进竞争,抑制垄断,打击限制竞争为目的的经济政策法。而作为反垄断法的适用除外制度,则是对垄断或是垄断化趋势的一种妥协,它容忍某些领域的某些行为一定程度上对竞争的限制,在性质上它无疑是属于垄断促进制度的范畴,属于广义的竞争政策法的一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