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垄断法域外适用的目的即为防止发生在外国或在本国管辖范围以外发生的垄断行为对本国经济产生影响,“反垄断法的域外效力主要是其空间效力在域外的履行,但其中也涉及对人效力的扩展”。因此,反垄断法域外效力的适用对象一般为:(1)外国企业通过内国的子公司或分支机构进行垄断;(2)内国企业在外国相互之间或与外国公司通谋,对本国经济产生影响;(3)外国企业在外国相互通谋进行垄断,对内国经济产生不利影响。前两种情况都有明确的国际法基础,而第三种情况则是彻底的域外效力,也是最有争议的一种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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