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少学者为蒂博特模型找到了实证的证据支持,但该模型赖以成立的许多假设条件与实际生活相距甚远,以致模型的实用性受到了一定的限制。
1.蒂博特模型假设人们具有充分信息,且可在辖区间自由地流动迁移。这显然是不现实的。获得关于不同辖区的信息是需要成本的,在辖区间迁移的成本就更高,大多数家庭事实上会不同程度地容忍其对现住辖区的不满意。这样,尽管会发生具有相同偏好的家庭聚居在一起的倾向,但家庭在辖区间的分类组合是不完善的。
2.蒂博特模型还假定有足够多的地方政府让每个家庭都能选择到税收和公共服务的组合非常理想的辖区。这显然也是不现实的。不可能有足够多的地方政府让每个家庭都能找到满意的辖区,于是家庭只能进行次优的选择,通过“以足投票”的方式在税收和公共产品的组合最接近自己偏好的辖区居住,然后在该辖区的各项选举中通过普通的投票方式表达偏好,参与决策。
3.蒂博特模型的另一个关键假定是地方公共产品不会带来辖区间的外部性,所有地方公共产品的成本、收益限于本辖区范围内,不论辖区规模大小。在蒂博特的世界里,即使一个人的辖区亦是可以存在的,所有的警察、消防、教育等地方公共产品或服务的利益限于这一个人。在这一假定下,事实上,地方公共产品和私人产品已经没有分别,于是家庭对于辖区的选择就像对私人产品的选择一样会带来资源优化配置的效果。然而,现实的情况是,地方政府提供的公共产品或服务与私人产品是不同的,这些产品和服务往往在消费中具有不同程度的非竞争性,其部分利益会溢出到本辖区以外。例如,当一个城市利用其警察力量抓住一个罪犯,这个城市以外的人们也会受益。城市的教育、环境保护等方面的支出也具有这种利益外溢的特性。而该城市政府在决策时不会考虑这种外溢的利益,从一个国家的角度看,城市政府在警察、教育、环境保护方面的支出就会过少。在这种情况下,蒂博特模型提出的根据居民的偏好形成分割的地方政府的结果就是违背经济效率的要求的。
4.在理想的蒂博特模型中,通过居民的流动及社区间的竞争,会自动消除各地在净财政收益上的差异——净财政收益指居民从公共劳务中得到的收益减去他所负担的税收成本后的净收益——然而,由于各个地方政府的财政能力、政策取向并不相同,实际上各地方政府所能提供的净财政收益相差很大。为实现资源的有效配置,要素应从边际产出效率较低的地区流入产出率较高的地区,用收入的形式来表示,即应从低收入地区移向高收入地区(假设市场是充分竞争的、要素能按其产出效率取得报酬)。净财政收益差异的存在,使人们的移居并非仅以报酬率的高低为标准,而是增加了净财政收益差异的考虑,即力求使
移居成本=移居后的收入增加额+净财政收益的增加额
成立,于是违反了资源配置效率的要求。
总体上说,蒂博特模型描述了一种推动地方公共产品有效提供的理想机制,作为相关研究的理论参照非常有价值,但其理论假定与现实情况的差距是我们应用这一模型时必须考虑到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