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同城票据清算员完成交换票据提入登记后,将检查或验印不合格的票据转交经办柜员,进行实物退票处理。 2、经办柜员收到审核验印不通过的票据后,对票据再次进行审核验印,确认后在系统中办理退票,操作完毕后填制“退票理由书”并加盖“对公业务专用章”(是否加盖公章视当地人行规定而定)同时并登记“退票登记簿”。 3、经办柜员在办理提入票据的入账时,由于入账账号户名不符,账户状态不正常,账户余额不足等情况无法办理入账,也需在系统中办理退票,流程同上。 4、经办柜员将需要退票的票据以及“退票理由书”交同城票据清算员。 5、同城票据清算员在当地规定的退票通知时限内,采取电话、传真或网络的形式,将票据的详细信息和退票理由通知原票据提出行。6、同城票据清算员审核“退票理由书”和需退回票据,在退票理由书上加盖“同城清算专用章”,装入退票专用信封或票据交换信封,提出交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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