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诸多有关社会秩序的理论中,最具影响的观点首推亚当.斯密的社会秩序观。斯密认为,在人们相互认同的规则框架下,有着不同利益诉求的人们各自追求着自己的利益,无数分散追求的努力汇聚成了推动社会利益增长的洪流。在这种秩序中,法律规则确定了开放市场中形形色色的契约与产权安排,人们在其中寻找种种获利机会并为此相互竞争、相互刺激,从而促使较优趋向的形成与社会总体福利的增进。与这一秩序观相对应的公共政策是鼓励发展竞争与开放的市场。与斯密秩序观不同,但同样颇具影响的观点当属霍布斯的秩序观。这种观点认为,人们各自追求自我利益并为此相互竞争,最终会导致无可收拾的战争与恐怖状态。为避免人对人似狼的混战局面,必须建立一权力支配中心来规范所有社会关系,以实现社会的和平与秩序,并给普通的人们带来安宁与温馨。
斯密的秩序论在崇尚个人价值的社会氛围中自然深入人心,然而,市场逻辑究竟可以在多大程度上运用于非单纯私益物品领域呢?早在1954年,保尔.萨缪尔森就注意到,当物品是公益物品时,依靠自发的或自我组织的市场竞争难以实现如私益物品所能实现的优化水平,因此,诸多经济学家及相关分析者都建议,公益物品领域应当用中央集权的方式来实现资源的优化配置。现实中的许多情形也确如这一认识,人们往往用期密的市场理念来安排私益物品的资源配置,而用霍布斯的主权国家理念来安排公共物品的资源配置。但是,霍布斯理念的资源配置存在难以克服的局限又会以种种方式呈现出来。在巨大的国家机器中,信息失灵、预算规模极大化、权力寻租等等成为霍布斯理念提供公共物品令人困扰的普遍性问题。
而在市场与国家以外发现了另一只“看不见的手”,并在这一思路下寻找到了问题的答案正是多中心秩序理论的最大意义所在。在奥斯特罗姆多中心理论体系中,关于社会秩序的理念是贯穿其理论始终的主旋轴,而这一主旋轴的核心意涵又集中体现在多中心秩序的概念中,正是围绕这一概念的归纳与演绎,多中心理论形成了自己独具本色的理论体系。
何谓多中心秩序?在此,文森特·奥斯特罗姆借用了波兰尼(michaelpolanyi)首先使用的“多中心”一词及对多中心秩序的理解,并继承了其初始涵义。波兰尼在《自由逻辑》一书中区分了社会的二种秩序,一是指挥的秩序,一是多中心的秩序。
指挥秩序又可称为设计的秩序,这种秩序凭借终极权威,并通过一体化的上级指挥与下级服从的长长链条维系着自身的“协调”与运转,实现着自身的分化与整合,波兰尼称这种秩序为一元化的单中心秩序。在指挥秩序中,在下级服从上级的单一链条中,其背后隐含着这种秩序的深刻危机以及理论上的重大缺失。波兰尼认为,除非终极权威为无所不知的观察家操纵,并且所有的下属又都会乖乖地听命于上属的安排,否则,如果个人都只是血肉之躯,只掌握着有限的知识与技能,最高决策者便会负荷超量,力不从心,下级便会扭曲信息,取悦上级,而信息歪曲乃至信息丧失以及与此相关的绩效与期望的反差又会引发协调与指挥的失灵。因此,指挥秩序是一种包容着深刻“问题”的社会秩序。
在波兰尼看来,多中心秩序是与指挥秩序相对而言的,在这种秩序中,许多行为单位既相互独立,自由地追求自己的利益,但又能相互调适,受特定规则的制约,并在社会的一般规则体系中找到各自的定位以实现相互关系的整合。在这里,一般规则体系显然成为多中心有序关系的总体框架。还有,在波兰尼的观点中,“多中心的”与“自发的”基本同义,因此,自发性属性可以理解成多中心的内涵性属性,亦即,多中心在产生与发展有序关系方面是“自生的”与“自发的”。也正是在这个意义上可以说,多中心体制内的组织模式在人们有意识建立有序关系意义上是将自我产生或者组织起来的。可见,多中心秩序的实质性因素是自发性,而自我组织又成为“自生”与“自发”的必然倾向。
然而,多中心秩序的“自发性”并非是与“建构”无关的自生自灭,而是与满足特定条件的“建构”直接相关。在此,文森特.奥斯特罗姆就以多中心方式有意识地设计大城市政府体制必须考虑什么条件为例阐明了这一思想。他认为,其中三个条件与三个行为层次及其组织相关,第一层次涉及进出特定多中心秩序的条件。以简单市场为例,若个人并非是最有效参与者,市场动力便很大程度地依赖于人们是否被鼓励去组织企业,企业又是否可以自由地在市场中行动。公共领域中,公共物品的生产基本上是非个人性的,这一条件更显重要,人们只有被激励去参与相关的公共组织并承担受益成本,自发原则才会得以实现。第二层次涉及一般行为规则的实施,只有行动单位有足够驱动力遵循与实施一般行为规则,多中心下的组织模式才会富有生生活力,因此,这一层次的组织为多中心秩序提供法律架构。第三层次涉及更高层次行为规则的制定与调整,所以,这一层次的组织是任何特定多中心秩序得以实施的宏观框架。可见,在多中心秩序的理论中,“建构”还是其理论的应有之意,只是这种“建构”是有着特定条件限定下的行为活动,与指挥秩序中的“建构”有着不同的内在意涵。正是在这种社会秩序的理念中,多中心理论体现了其理论的独到之处。霍布斯秩序的源泉来自于至上的决策者,而并非来自于众多独立的决策者与自主性组织,因而,内含着无法摆脱的重重问题,而斯密秩序的源泉虽然来自于众多独立的个体与组织,但所有这些个体与组织均是追求自我利益最大化的单位,无法带来公共领域的和谐与效率。惟独多中心理论既洞察到了公共事物社会秩序的“自发性”,又洞察到了公共秩序实现的殊异性,从而在国家与市场之外揭示了公共事物发展的内在社会秩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