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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杠杆

社会主义国家运用财政机制调节社会经济生活的手段,包括预算、税收、财政投资、财政补贴、财政信用等。国家是运用财政杠杆的主体。国家根据经济规律的要求和一定时期的政治经济任务,通过国家财政组织和参与社会总产品的分配和再分配,以调节社会经济活动,使之协调发展。

财政杠杆在经济杠杆体系中占有重要地位。它对经济的调节作用,主要反映在:

(1)调节社会总需求与总供给之间的平衡。财政分配是调节控制社会总需求、总供给的一个“闸门”,财政收支的增减变化将引起社会总供求的增减变化,尤其是财政收支的平衡状况,或赤字,或结余,都在一定程度上决定社会总供求的平衡状况。在现实经济生活中,国家调节社会总供求所通常运用的紧缩性或扩张性财政政策,实际上就是通过收支增减变化及平衡状况来实现的。

(2)调节社会经济结构。即通过财政收入和支出对社会经济结构中的所有制结构、地区结构、产业结构、部门和行业结构、企业规模结构、产品结构、投资结构、流通结构、社会事业结构等进行调节,使之协调发展。

(3)调节各种利益关系。即通过财政、税收等手段,调节各种所有制之间、企业之间、地区之间、职工与农民之间、各阶层之间的收益分配,使当前利益与长远利益、局部利益与整体利益相结合,国家、企业、个人利益统筹兼顾,实现积累与消费比例及各种分配关系的协调。

财政杠杆的运用是人们自觉认识和运用客观经济规律的过程,即主观见之于客观的过程。人们对经济规律的认识越深刻,越全面,财政杠杆的运用也就越能发挥效益,调节社会经济生活的目的也就越易实现。

为了提高财政杠杆调节社会经济生活的总体效果,不仅要注意各种财政调节手段之间的协调配合,特别是相互之间力度和目标的协调,而且要注意同价格、信贷、利率、汇率、工资等其他经济杠杆之间协调配合,使之形成合力,避免发生相互掣肘的“逆调节”现象。

参考书目
    王琢、黄菊波:《经济制约论》,黑龙江人民出版社,哈尔滨,1983。中国经济杠杆研究会编:《经济杠杆理论与实践》,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北京,198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