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水产养殖用水应当符合农业部《无公害食品淡水养殖用水水质》(NY5051—2001)等标准,禁止将不符合水质标准的水源用于水产养殖。
2、水产养殖单位和个人应当定期监测养殖用水水质。
养殖用水水源受到污染时,应当立即停止使用;确需使用的,应当经过净化处理达到养殖用水水质标准。 养殖水体水质不符合养殖用水水质标准时,应当立即采取措施进行处理。经处理后仍达不到要求的,应当停止养殖活动,并向当地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3、养殖场或池塘的进排水系统应当分开。水产养殖废水排放应当达到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
4、水产养殖生产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养殖技术规范操作要求。水产养殖单位和个人应当配置与生产能力相适应的水处理设施。
5、水产养殖使用的苗种应当符合国家或地方质量标准。
6、水产养殖单位和个人应当填写《水产养殖生产记录》、《用药记录》和《销售记录》,记载养殖种类、苗种来源及生长情况、饲料来源及投喂情况、水质变化等内容。以上记录应当保存至该批水产品全部销售后2年以上。
7、销售的养殖水产品应当符合国家或地方的有关标准。不符合标准的产品应当进行净化处理,净化处理后仍不符合标准的产品禁止销售。
8、水产养殖单位销售自养水产品应当附具《产品标签》,注明单位名称、地址,产品种类、规格,出池日期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