整理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十九条的全文内容、主旨和释义,以加深对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十九条的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十九条内容如下:
主旨实行计划生育,以避孕为主。
国家创造条件,保障公民知情选择安全、有效、适宜的避孕节育措施。实施避孕节育手术,应当保证受术者的安全。
本条是关于国家保障公民对避孕节育措施知情选择权和保障手术安全的规定。
释义和理解本条第一款规定,实行计划生育以避孕为主,这是我国计划生育工作的基本方针。1980年“中共中央关于控制我国人口增长问题致全体共产党员、共青团员的公开信”就提出,“节育措施要以避孕为主,方法由群众自愿选择。”1991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计划生育工作严格控制人口增长的决定”又指出,“要继续贯彻以宣传教育为主、避孕为主、经常性工作为主的方针。”20多年来,我国计划生育工作一直坚持“三为主”的工作方针,取得了可喜的成绩。“世界人口行动计划”提出,“各国政府应当采取适当措施协助妇女避免流产,流产绝不能作为一种计划生育方法来宣传”;“开罗行动纲领”指出,“绝不应当把堕胎作为计划生育的方法加以提倡”。因此,从国际社会和我国计划生育工作的要求看,自觉落实避孕措施,避免非意愿的妊娠,都是每一个公民应当努力达到的,应当说这也是夫妻双方共同的责任。这对于保障妇女的身心健康,推动国家计划生育工作的开展,都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本条第二款首先对国家保障公民知情选择安全、有效、适宜的避孕节育措施作出了规定。
一、知情选择的概念以及我国避孕节育措施实行知情选择的情况
知情选择是指公民在计划生育专业人员指导下,充分了解现行的各种避孕方法,结合自身情况,自行了解和自主选择适宜、安全、可靠的避孕方法和节育措施的权利。在计划生育工作初期,由于工作难度大,经验不足,管理不规范,公民在采取避孕节育措施时,能做到“知情选择”的面很小,多在大中城市。一些地方性法规还强制性规定已生育子女的公民必须选择长效避孕措施--“一胎上环、二胎结扎”。90年代中期,随着计划生育工作的不断深入,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把开展避孕方法的知情选择作为一项重大改革举措,在全国普遍推行。实行避孕节育措施的“知情选择”,已成为计划生育工作的发展必然趋势,目前多数省、自治区、直辖市城市居民中都已实现了对避孕节育措施的“知情选择”,在计划生育工作基础比较好的农村也已经开始“知情选择”试点工作,让育龄群众在了解有关避孕节育知识的基础上,选择适合自身特点的避孕措施。到目前为止,我国已有800多个县(区)开展了这项工作,有30%的育龄群众实现了避孕节育措施的知情选择。实践的结果表明,开展知情选择,把科学知识和方法交给群众,绝大多数群众还是会根据自身特点选择安全、适宜的避孕节育措施的,一些同志担心的开展这项工作会导致生育率反弹的现象没有出现,大多数地方提出,通过知情选择进一步密切了党群、干群关系,对稳定低生育水平起到了一定的积极作用。
我们参加的涉及人口与生育权的国际公约都规定公民有自由选择避孕节育方式的权利。1994年联合国开罗世界人口与发展大会通过的《行动纲领》明确规定,“计划生育方案目标必须使夫妇和个人能自由和负责地决定其生育数量和生育间隔,拥有这样做的信息和手段,确保知情选择和全面提供安全、有效的方法。”国际人口与发展大会后,我国引进生殖健康的概念,围绕生育、节育、不育开展生殖教育和生殖保健服务。国务院2001年6月出台了“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明确规定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工作既要控制人口数量,提高人口素质,又要保障公民的生殖健康权利。条例在明确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职责、任务的同时,规定公民享有避孕方法的知情选择权,即在技术服务人员的指导下,根据自身的生理、心理特点和避孕节育技术的不同,自主选择和落实避孕方法。因此,在本法中规定我国公民采取避孕节育措施享有知情选择权,是计划生育实际工作的需要,也是为履行我国在签署国际条约时的承诺。
二、如何理解国家保障公民采取避孕节育措施的安全、有效、适宜
依照母婴保健法、妇女权益保障法和计划生育有关法规、规章的规定,国家保障公民采取安全、有效、适宜的避孕节育措施应当做到:第一,向育龄群众提供的避孕药品、工具应当安全、可靠;第二,向育龄群众提供的节育技术服务应当保证受术者的安全、健康;第三,采取积极措施,向育龄群众提供有效的计划生育和生殖保健服务,努力避免非意愿的妊娠,减少人工流产、引产;第四,采取各种措施,防止性病、艾滋病传播,并使患者得到治疗;第五,努力降低孕产妇死亡率等。
我们国家十分重视避孕药具的研制开发,目前我国有20多个计划生育科研院所致力于与生殖、避孕节育相关的基础研究以及为获得更安全、有效、简便的避孕药具和技术方法进行的研制开发。约有40间工厂生产避孕药具,2000年计划生育系统利用国家专项经费购买的避孕药具的数量和金额为:国家推荐产品宫内节育器1977.8万元,活性宫内节育器713.3万元,口服注射外用避孕药9513.7万元,避孕套11.3亿只,科技高新产品(如皮下埋植剂和长效针)2.9亿元。
国家加强计划生育服务工作,由3000多个妇幼保健机构、17000多个综合医院和计划生育科、270个地市级计划生育服务中心、33300个计划生育服务站组成的计划生育服务网络遍及城乡,为育龄群众提供了各个生理时期的生殖健康咨询服务、不孕症诊治、妇女病普查防治、性健康教育和性生活咨询;政府提供1.8亿元资金为740多个贫困县装备了妇科治疗仪、乳腺论断仪等论断治疗设施,并配备流动服务车,为边远地区育龄群众提供优质服务。
尽管避孕节育措施的知情选择工作已经在全国范围内开展起来,我国的计划生育工作水平也已经达到了前所未有的高度,但由于我国各地经济、文化发展不平衡,各地计划生育工作水平差异也较大,在全国范围内真正实现避孕节育措施的知情选择还是一项十分艰巨的任务,要依靠广大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作大量艰苦细致的工作,更要依靠广大育龄群众的自觉、自愿。本法考虑到了基层计划生育工作的实际情况,规定育龄夫妻应当自觉落实计划生育避孕节育措施,接受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指导。同时将本法的实施时间推迟到2002年9月,目的就是不要搞“一刀切”,允许各地根据当地实际情况逐步推行。
三、实施避孕节育手术,应当保证受术者的安全
本条第二款还规定“实施避孕节育手术,应当保证受术者的安全”,这是我们计划生育工作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宗旨的体现。实行计划生育,既要严格控制人口过快增长,又要保证广大人民群众身心健康。早在1973年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就曾经颁布了“节育手术常规”,对实施避孕节育手术的有关问题作出规定,1993年国务院赋予国家计生委综合管理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职责以来,国家计生委先后制定了一系列的管理规章,各地方也出台了一些相关的地方性法规、规章。据相关资料表明,目前,全国已有306个地(市)级计划生育服务中心,县级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站2457个,乡镇服务站38629个,有计划生育服务人员12万余人,年均实行节育手术2000万例,计划生育服务机构承担了70%的节育手术。因此,保障受术者安全,第一位的是保证计划生育服务机构的工作质量和水平。
今年出台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从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机构、服务范围等方面作出严格规定,进一步保障合格的人员、合格的机构为育龄夫妻实施手术。首先,要求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具有执业资格,依照《执业医师法》和国家有关护士管理的规定,分别取得执业医师、助理执业医师或者护士资格。第二,对机构作出了规定,要求设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必须经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并取得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执业许可证。第三,要求在批准的服务范围、服务项目、手术种类内开展服务;同时要求服务人员遵守与执业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技术常规、职业道德和管理制度,对于违反有关规定擅自从事计划生育服务的,由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给予行政处罚。对于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未经批准擅自扩大计划生育技术服务项目的,由原发证机关给予行政处罚。对于使用没有依法取得相应的医师资格的人员从事与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有关的临床医疗服务的,由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行政处罚。第四,规定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对公民实施避孕节育手术、特殊检查或者特殊治疗,应当征得受术者本人同意,从程序上进一步保证了育龄群众的安全。第五,从加强外部监督的角度,作出了规定。国家对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事故、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和计划生育药具不良反应建立鉴定和报告制度,规定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鉴定和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要求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发生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事故、发现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和计划生育药具不良反应的,应当在国务院计划生育部门规定的时限内同时向所在地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对计划生育技术服务重大事故、计划生育手术严重的并发症和计划生育药具严重的或者新出现的不良反应,应当同时逐级向上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和国务院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和卫生部门报告。这一系列规定有效地保障了公民在接受避孕节育手术时,获得有效的安全保障。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已于今年10月1日开始实施,相信随着本法和条例的贯彻执行,公民接受避孕节育手术,安全会更有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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