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是指违反国家规定,向土地、水体、大气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危险废物,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导致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人身伤亡的严重后果的行为。 构成特征: (1)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防治环境污染的管理制度。 (2)客观要件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国家规定,向土地、水体、大气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其他危险废物,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人身伤亡的严重后果的行为。 (3)主体要件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即凡是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均可构成本罪。单位可以成为本罪主体。 (4)主观要件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过失。 与重大责任事故罪的区别: 1犯罪客体不同。本罪侵犯的是国家对环境保护与污染防治的正常管理秩序,后者侵犯的是公共安全 2犯罪客观方面不同。本罪是违反国家规定向大地、水体、大气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危险废物的行为,后罪是不服从管理,违反规章制度,或者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的行为 3犯罪主体不同。本罪是一般主体,包括单位,后罪是特殊主体,生产单位的管理人员和工人,不包括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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