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宏观调控法的目的具有鲜明的社会公利性
从世界各个市场经济国家的宏观调控实践来看,宏观调控的着力点主要集中于物价、就业、经济增长速度和国际收支四大方面,目标是保持物价稳定、实现充分就业、保持经济适度增长和国际收支平衡,追求的是包含了全体国民的公共利益,即社会公共利益(因为主要体现在经济领域,故也可称之为社会公共经济利益1。
(二)宏观调控法的发展理念是科学的可持续发展观,具有全面性、协调性
科学的町持续发展观是一种全面的、协调的、着眼于社会整体利益和长远发展的发展观,它要求在促进经济发展的同时必须兼顾环境保护、资源节约和人口控制,要求在实现当代公平的同时必须确保代际公平,这是对旧有的片面追求经济增长速度的发展观的超越与扬弃宏观调控法的任务就是根据科学的发展观的要求,通过建立和完善计划法、产业政策法、金融法、财政税收法、环境资源法等分支部门法体系,使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生态效益三者统筹兼顾,正确处理好经济社会发展过程中局部利益与整体利益、眼前利益与长远利益之间的矛盾,以保证社会经济得到持续、快速、健康地发展。
(三)宏观调控法的调整对象具有宏观性、全局性特征
宏观调控法的调整对象是国家在于预整个宏观国民经济运行时所发生的各种经济关系,即宏观调控关系。无疑,这些经济关系都是宏观性的,关乎整个国民经济全局的。诸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的制定、执行和监督检查中所发生的经济关系、财政税收经济关系,货币信贷政策制定和实施中发生的经济关系等等,都具有全局性,牵一发而动全身。直接影响到整个国民经济的运行和社会稳定。
(四)宏观调控性的内容具有一定的灵活性
因为不同时期国际国内的政治、经济、社会形势是不一样的,所以国家宏观调控的重点、任务和所采取的措施、手段、步骤都要随之进行调整,这就决定了宏观调整法的内容必定有一定的弹性、灵活性,以应对不断变化的形势。上世纪90年代到本世纪头几年,我国的经济形势发生了较大变化,宏观调控政策也随之由调控需求转为扩大内需。世界上其他市场经济国家的宏观调控也是不断调整的。美国二战后头二十余年以实现充分就业为宏观调控的主要目标:1969年至1980年改为以抑制通货膨胀为主要目标;上世纪80年代以来,美国实行抑制通货膨胀和稳定经济增长的调控政策和法律措施,以实现低通货膨胀下的经济持续增长。可见宏观调控法是对经济形势的回应之法,具有一定的灵活性、变动性。
(五)宏观调控法的调整方法具有间接性
宏观调控法是一种“国家调控市场,市场引导企业”的间接干预市场的法律机制。它一般不直接规范市场主体的具体的经济行为,而是在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的基础上,通过计划、财税、金融货币、物价等方面的政策和法律,作用于市场,再通过市场来引导、规范、调节市场主体的经济活动,以实现宏观调控目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