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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述我国刑法的属地管辖权。

《刑法》第6条第l款规定:“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的,除法律有特别规定的以外,都适用本法。”这是对属地管辖原则的规定。这里所说的“领域”,是指我国国境以内的全部区域,包括领陆、领水和领空。这里所说的“法律有特别规定”而不适用“本法”事实上包括三类情况:第一类是不适用中国刑法(广义刑法)的情况;第二类是不适用大陆刑法的情况;第三类是不适用刑法典部分条文的情况。   不适用中国刑法的情况是指,对于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外国人不适用中国刑法。   不适用大陆刑法(包括刑法典及其他仅在大陆适用的特别刑法)的情况是指,对于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不适用大陆刑法。不适用中国刑法典部分条文的第一种情况是,当刑法典颁布后国家立法机关制定了特别刑法,与刑法典的部分条文出现法条竞合的情况时,根据“特别法优于普通法”的原则,不适用刑法典,而适用特别刑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