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民事诉讼法》以及《民诉法适用意见》的相关规定,缺席判决适用于下列情形:
1.原告在被告反诉的情况下,经人民法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
2.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
3.原告申请撤诉,法院裁定不准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
4.人民法院对无诉讼行为能力的被告的法定代理人,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
5.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经法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不影响案件的审理。这就表明,经审理确定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承担责任的,对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可以适用缺席判决。
6.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离婚案件,由其法定代理人进行诉讼。法定代理人与对方达成协议要求发给判决书的,人民法院可根据协议内容制作判决书。从实质意义上讲,该判决其实就是缺席判决。
对于缺席判决,人民法院应该在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下谨慎地适用,而不能随意适用。缺席判决应该在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的前提下作出,同时,还必须注意保护缺席一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不能因为该当事人未到庭而对其合法权益不予保护。缺席判决作出以后,当事人不服的,可以提出上诉。缺席判决生效后,与对席判决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缺席一方当事人不得以未到庭为借口,拒绝履行判决所确定的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