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的调整对象即民法所调整的社会关系的范围,包括两部分: (1)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民法所调整的财产关系具有以下特点:第一,主体平等,即当事人之间的地位平等,相互间没有隶属关系、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权力与服从关系。第二,存在于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如果某一财产关系不是发生在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则不为民法所调整。第三,一般是由当事人自己的意志决定的,不受他人意志的支配。民法所调整的财产关系包括两部分:一是财产的归属与利用关系,即一项财产归何人所有和利用;二是财产的流转关系,即一项财产从一主体转移于另一主体。 (2)平等主体之间的人身关系。民法所调整的人身关系具有以下特点:第一,主体平等;第二,与民事权利的享有和行使有关;第三;不具有经济内容;第四,与主体人身不可分离。民法所调整的人身关系,一般认为包括人格关系与身份关系。人格关系是基于人格利益而发生的社会关系;身份关系是基于主体的一定身份而发生的社会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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