整理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十一条的全文内容、主旨和释义,以加深对政府采购法第十一条的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十一条内容如下:
主旨和目的主旨政府采购的信息应当在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及时向社会公开发布,但涉及商业秘密的除外。
政府采购信息公开
本法第十一条对此作出了规定,即政府采购的信息应当在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及时向社会公开发布,但涉及商业秘密的除外。
目的为了提高政府采购的透明度,规定政府采购信息公开的途径及有关要求。
政府采购的信息是指与政府采购制度和实践活动有关的所有规定、决定、公告等,包括有关政府采购的法律、法规、政策,招标公告及各类采购方式的中标公告,供应商资格预审条件,投诉处理决定,司法裁决决定,统计资料等。
政府采购信息公开是政府采购公开透明的基本要求及主要表现方式。政府采购要做到公开透明,首先要求做到政府采购信息公开,让社会公众了解政府的采购预算、采购计划、采购过程和采购结果;告诉社会公众政府有哪些采购需求,什么时候开始采购,如何开展采购活动。政府采购信息公开,既便于接受社会公众监督,也便于潜在供应商和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当事人掌握商机或全面了解采购活动的动态。
政府采购信息公开要体现公平。要统一披露政府采购信息,使社会公众在同一时间内获得同样的信息内容,维护政府采购的信息披露的公平性。
政府采购信息公开要方便社会公众获取,减少获得政府采购信息的负担,尤其是要避免供应商为获得政府采购的信息投入过多的财力和人力。
政府采购信息公开是国际惯例。实行政府采购制度的国家和地区都是通过官方指定媒体公告政府采购信息。这些国家和地区公开的政府采购信息还包括政府采购预算、采购预告、选择招标以外采购方式的原因、中标和成交金额等。WTO《政府采购协议》规定,各成员必须统一政府采购的信息发布媒体,并告之WTO秘书处及其他各个成员。
我国自改革开放以来,行政事业单位每天都在开展采购活动,由于我国的政府预算编制不细,而且具体预算不公开,供应商根本掌握不到采购信息。具体的采购活动情况只有当事人知悉,外界无从得知。这种状况给供应商带来了诸多不便,也容易导致暗箱操作,从而产生一系列问题。在推行政府采购制度的初期,一些地区在本地区的报纸上发布采购公告,费用很高,也给其他地区供应商及时了解信息带来困难,供应商反映强烈。为此,为了提高政府采购活动的透明度,本法有必要对此要作出明确规定。
释义本法第十一条规定的主要含义如下:
1、政府采购的信息要及时向社会公开发布。
政府采购信息直接影响到政府采购活动的公开、公正和公平,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开发布,使社会公众及时了解政府采购制度的发展变化、商业机会、采购要求以及采购活动的进展情况,提高政府采购的透明度,广泛接受社会公众监督。
2、政府采购的信息发布渠道必须是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指定的媒体。
政府采购的信息必须在指定媒体上公开。这些媒体是指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指定的专门媒体。之所以要指定媒体,一是使信息披露具有一定的权威性;二是信息载体相对固定,方便社会各个方面了解;三是能体现公益性,费用较低。本法第十一条所称的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是指财政部。目前,财政部已经分别指定《中国财经报》、“中国政府采购网”以及《中国政府采购》杂志为全国政府采购的信息发布媒体,在这些媒体上刊登法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全部免费。
3、涉及商业秘密的政府采购信息不应当公开。
政府采购的信息原则上都要求及时向社会公布,但是,当其中有关信息涉及供应商的商业秘密时,如特定的管理技术、专利、成本费用等,本法规定不应当公开,以保护供应商的合法权益。
理解要点政府采购信息公开,无论是对政府采购制度建设、社会公众、采购人还是供应商来说都是受益者。政府采购信息公开可以提高政府采购的透明度,方便社会公众监督,减少采购人的信息公告支出,便于供应商公平地获得采购信息。为了落实好这一规定,在执行中应注意如下问题:
1、财政部要加强政府采购信息指定媒体建设。
首先是要完善“中国政府采购网”,尽快做到与各地区、各部门联网,便于采购人加载采购信息。同时,《中国财经报》和《中国政府采购》杂志要加强自身建设,发挥各自优势,增加信息发布量,增强信息发布的及时性。财政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要时刻体现公益性,树立良好的服务意识。
各级财政部门要共同做好政府采购信息管理工作,及时收集,及时公开。
2、采购人应及时将采购信息在财政部媒体上公开。
政府采购信息主要由各采购人提供,各部门、各单位要重视政府采购信息的管理工作,应当安排相对固定的机构和人员负责信息的收集和发布事务。
目前,有关部门已经规定了一些招标公告发布媒体,如工程项目、机电进口项目等。但只要是政府采购项目,其有关信息除要在已规定媒体上发布外,还应当在政府采购指定信息发布媒体上公开。
3、供应商应当监督政府采购信息发布活动。
广大供应商应当关注各指定媒体的信息披露情况,从中获得所需信息。同时,对未履行政府采购信息公开义务的机构以及指定媒体开展有悖公益性宗旨活动的,可以及时向财政部举报或者投诉,维护自身应有的合法权益。
警告! 以上内容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