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指组织、领导或者参加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有组织地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称霸一方,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的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的行为。 特征: 1、侵犯的客体是经济、社会生活秩序。 2、客观方面表现为组织、领导或者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行为。 3、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 4、本罪在主观方面必须是故意。 界限: 1、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与普通的集团犯罪的界限。表现在两个概念的性质不同、犯罪目的和侵害的对象范围不同、组织结构的严密性不同。 2、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案件中一罪与数罪的界限。行为人只要在黑社会性质组织中有其他犯罪就构成数罪,不论其所犯其他犯罪的性质、轻重如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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