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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干预

国家行政机关运用行政权力对所管辖的相对人有关活动的干涉、过问。是行政机关实行行政管理的一种主要方式。

实施行政干预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行政机关对所干预事项具有法定的行政权力,并依此代表国家实施干预活动,干预具有权威性;

(2)行政机关与被干预者存在上下级关系或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没有这种关系,干预无效;

(3)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干预要有法律依据或政策依据,不能任意干预。行政干预一般分为强制性干预和非强制性干预两种。行政机关通过制定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下达行政命令、指示、规定等所实施的行政干预,对所管辖的相对人具有强制性和约束力,属强制性行政干预。行政机关以劝告、说服、宣传、教育等方式所进行的行政干预,对相关的人或机构起指导或诱导作用,没有强制力和约束性,属非强制性行政干预。现代行政管理,从尊重地方、部门、机构、个人的自主性和独立性,调动他们的积极性出发,一般尽量少用强制性干预,而以非强制性干预为主。随着行政事务的增多和行政权力的扩大,行政干预的内容、范围日益广泛,几乎涉及社会生活的一切方面。在现代国家中,除司法干预外,行政干预已成为国家干预的主要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