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体外授精

将成熟的卵取出体外,使之与精子结合的医疗措施。适用于女方输卵管不通的患者。精子一般都取自该女性的配偶。若男方无精或少精,也可用供精者的精液,如果女方无卵巢功能或对刺激排卵反应不好,还可用他人的卵子,在体外与自己配偶的精子结合受精。受精卵经在体外试管或器皿中培育一个阶段又可植入提供成熟卵者的子宫内(这称为胚胎转移)。若女方生殖器有缺陷,如无子宫或子宫截除,而不能怀胎,可将体外培育的受精卵移植到其他妇女子宫中,妊娠期满娩出后再交还需要子女的妇女抚养,代为怀孕的妇女称代理母。转移的胚胎植入子宫内膜内着床,并发育长大。由于胚胎早期是在试管或器皿培育成功的,所以所生的婴儿俗称试管婴儿。1786年,对哺乳动物进行人工授精的研究取得成熟后,美籍华裔科学家张民觉对精子获能、受精卵移植等作了研究,并于1959年用体外受精和胚胎移植的方法,首次娩出试管兔。在英国妇产科教授P.斯特普托伊和胚胎学家B.爱德华兹合作下,世界首例试管婴儿路易斯·布朗于1978年7月25日诞生。以后澳大利亚、美国及世界各地相继报道试管婴儿出生,至今全世界试管婴儿估计已达数千名至万名。试管婴儿的研究,不仅在生育调节上开辟了新的途径,也促进了胚胎学、生殖医学和遗传学等多学科的发展。1988年3月10日在北京医科大学附属第三医院,中国大陆首例试管婴儿出生。

试管婴儿工作有几个环节:

(1)收集卵子。刺激超排卵,监测滤泡成长情况,确定最佳取卵时间以取得多个排卵前卵。

(2)精子的处理。使之获能。

(3)卵子的培养。使之能在体外受精,而受精卵能以顺利分裂成为早期胚胎。

(4)胚胎移植。将早期胚胎转移到宫腔内,使之着床并正常发育。

体外受精和胚胎移植主要用于输卵管性不孕症。其适应症为:

(1)40岁以下的不孕夫妇,经过各种不育症的治疗无效;

(2)女方身体健康,精神正常,能够经受妊娠分娩,有能力抚养子女;

(3)卵巢功能正常,能产生卵子;

(4)子宫正常,能接受胚胎着床、生长;

(5)男方有正常精子,能与卵子结合;

(6)受试夫妇充分了解试管婴儿的操作方法及妊娠成功率(在世界各中心,约为10~30%),并能够积极配合各种操作。非配偶之间的试管婴儿,如赠送卵子或精液或借子宫代孕,步骤复杂且牵涉到伦理学和法律方面问题,应当更慎重。

当体外受精的受精卵分裂为2~8个细胞时,即可转移入受试者子宫腔内。如果同时有数个受精卵时,一般1次移植3~5个受精卵,多余的受精卵在冷冻保护剂中-196℃冷冻贮藏。当本次胚胎移植妊娠失败,可取出解冻,在适当时期再移入子宫内。这项技术的成功减少了再次取卵和受精等的操作。这种在低温下解冻后仍存活的受精卵,由于是在正常月经周期排卵后移入,除了外刺激超排卵时的异常激素环境,较再刺激排卵、取卵、体外受精和培养后转移的成功率要高。1983年澳大利亚最先报道了冷冻胚胎婴儿出生的消息。

体外受精、胚胎移植是一项高、精、尖的技术,成功率不高,但在国际范围研究进展迅速。〖HT〗

体外授精的伦理学问题基本上与人工授精相同。有些宗教界人士认为只有上帝才能创造人,反对用人工方法制造人。除移植受精卵外,也有新鲜胚胎或冰冻胚胎为不育夫妇作胚胎移植者,将胚胎移入不孕的女子子宫发育,虽然生出的婴儿并无该夫妇双方的任何遗传物质,但接受胚胎的夫妇对之有抚养的责任。进行体外授精前,医务人员应首先征得供者及受者双方的同意,并为双方保密。代理母代为怀孕的情况在国外颇为多见,中国尚未见报道。代理母与血缘父母之间通常无亲属关系,多系自愿代劳者。但有代理母不愿交还所生婴儿,携婴出逃的报道。还有夫妇双亡,但留有冷冻的受精卵,受精卵植入自愿的代理母,生下的孩子有无继承权的实际案例的争论。总之,代理母带来了许多伦理学、法学上的新问题,尚未解决。中国妇女贞操观念较重,代人怀胎之举不易也不宜推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