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渔政管理

遵照渔业法规对本国管辖范围内的渔业、渔业水域和水产资源进行的行政监督和管理。

沿革

中国的渔政管理已有几千年的历史。渔业设官,远在夏商之间。《周礼》有?人之官,为天官之属,而掌捕鱼之事;《国语》谓之水虞;《礼记》又名渔师,皆专司渔政者。到明、清时期,渔政设施及渔业行政机构进一步完备。中华民国时期还颁布过包括渔政管理内容的《渔业法》(1929)。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后,在制订的渔业法规中,对渔政管理作了规定,建立了各级渔政管理机构,配备了相应的人员和设施。世界各渔业发达国家也十分重视渔政管理工作。日本1901年就制定了第一部《渔业法》,1951年制定了《水产资源保护法》,而且,还建立了严格的管理制度,实行“渔业权”和“许可渔业”。

任务和职责

各国不尽相同。中国国家水产总局在1979年颁发的《渔政管理工作暂行条例》规定,渔政管理的中心任务是:保证国家渔业法规的贯彻执行;合理利用和保护、增殖水产资源;对内维护渔业生产的正常秩序;对外代表国家保护中国的渔业权益。渔政工作的具体职责是:

(1)监督、检查渔业法规的贯彻执行;

(2)对渔业资源状况和与资源相关的有关事项,向本级或上级水产行政领导部门提出建议;

(3)负责渔业许可证的审核和发放;

(4)监督和检查国际渔业协定的执行,协助有关部门处理渔政管理方面的涉外事宜;

(5)维护渔业生产秩序,协助有关部门处理渔业生产纠纷;

(6)协助有关部门维护渔业水域生态环境,保护珍贵稀有水生动植物。

渔政管理机构

为了执行渔政管理的任务,许多国家均设有渔政管理机构。中国在国家渔业主管部门成立了渔政司,一些沿海主要省份也相继建立渔政管理机构,如江苏省的渔政处、福建省的渔政科等。1966~1976年期间,渔政废弃,渔场秩序混乱。其后,渔政管理重新受到重视。从中央到地方以及各海区和内陆重点渔区,新建立或健全渔政监督管理机构,并加强配备渔政专职管理人员和必要的渔政船。自1980年起,中国的渔政管理最高机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政渔港监督管理局,在东海、黄海、南海设有渔政分局。各省、市、自治区设相应的渔政管理机构,重点渔港设渔政管理站,一般渔港设渔港监督站,内陆重点水域设渔业管理委员会或渔政站。渔政管理机构配备渔政船,在海上和内陆水域执行渔政管理的任务。在国外,日本自上而下普遍设有渔政管理机构,美国、挪威等许多国家也都设有渔政管理机构。